就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接受本网专访并与网民在线交流
时间:2019-08-16 14:40 浏览量:
主持人:(10:00)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正在为您直播的是泉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本期“在线访谈”探讨的话题是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泉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科长卢春凤,请她谈一谈工作相关情况,并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卢科长,您好!请跟网友打个招呼。

嘉宾:(10:01)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10:02)卢科长,请您先介绍一下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背景?

嘉宾:(10:02)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市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律师资源分布、律师执业能力水平等诸多因素影响,刑事辩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决策部署,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为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2017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部署在8个省、直辖市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我省虽然未被列入全国试点省份,但是也先行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2018年3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在全省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泉州、厦门、南平三地开展试点,我市通过走访调研,根据刑事案件基数、辩护率、律师资源及经费保障等实际,确定除安溪、永春、德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外,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随即于2018年12月28日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也迅速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域。

主持人: (10:07)请您简要谈一谈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有何重大意义?

嘉宾:(10:07)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简单说就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就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和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实际步骤,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目的就是要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确保每一名刑事被告人都能获得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和人权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强化律师辩护权,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刑事辩护组织管理,有利于控辩双方有效开展平等对抗,审判发挥居中职能作用,避免庭审流于形式;有利于丰富刑辩律师工作内容,提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辩护质量、效果,促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主持人: (10:09)听了您的介绍,我们深感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意义重大,那么对于这项工作,市司法局作了怎样的部署?

嘉宾:(10:10)我们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明确提出将安溪、永春、德化、台商投资区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确保至2019年底试点工作在全市各地有效开展,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主持人: (10:11)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有哪些?

嘉宾:(10:11)考虑到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省上的《实施方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是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将使律师刑事辩护率得以大幅度提升。
  但对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辩护:一是属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是二审案件中,同案被告人上诉,被告人未上诉的;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无异议,仅对量刑有异议的;被告人上诉后明确表示要撤回上诉的。三是向被告人告知将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但被告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委托辩护人的。
  三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刑事律师库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主持人: (10:16)那么,市司法局为了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嘉宾:(10:16)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救济途径。规定了人民法院告知、通知辩护职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规定了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救济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或者限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是加强律师资源保障。明确由市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市律师协会建立法律援助刑事律师库,并与人民法院共享律师库名单,明确律师库律师履行职责要求。对于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并协调,可跨县(市、区)指派市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承办。建立完善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和表彰奖励制度,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律所、律师在补贴发放、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激励和支持,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包括协调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还可以探索实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
  四是完善工作衔接。对相关工作程序、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程序、拒绝通知辩护的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等。

主持人: (10:21)是否在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采取相关措施?

嘉宾:(10:22)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和要求。在工作推进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保障律师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以信息化网络建设为依托,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二是保障律师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
  三是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四是明确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救济途径。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维权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应当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主持人: (10:26)那么,如何保证试点工作的律师刑事辩护质量?

嘉宾:(10:26)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要求和长久保证。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还存在执业不够规范,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保证律师辩护质量,我们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律师辩护工作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二是严肃律师辩护纪律。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同时对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庭前准备、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三是加强辩护业务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业务的监督指导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机关。
  四是强化辩护律师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律师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定期组织刑事辩护业务和法律援助律师培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

主持人: (10:31)今年以来,市司法局如何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嘉宾:(10:31)一是积极主动争取,强化经费保障。市县两级多次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试点工作经费支持。市局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多次与市财政局沟通,并争取省厅协调支持,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经费分配上对泉州倾斜,多方寻求试点工作经费支持,确保经费保障适应试点工作的需要。截至目前,市财政局同意增拨100万元作为市级法律援助专项办案经费,石狮市财政局同意增拨35万元,晋江、南安两地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经费分配分别增加22万元、23万元。全市共投入经费828万元,同比增长32.9%。

二是建立志愿律师库,强化人才保障。经筛选审核,建立由446名执业满3年的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其中市直150名、县级296名,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队伍。针对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鲤城、洛江、泉港等中心打破律师事务所属地化管理模式,与区外的律师所、律师达成协作意向,指派其办理。先后组织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律援助律师和志愿律师参加《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逻辑》讲座和少年司法实务中的律师刑辩与律师业务拓展讲座,举办全市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和值班律师工作培训班,邀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刘学敏教授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吕平律师来泉授课,举办全市法律援助业务竞赛。

三是完善指派工作,强化质量保障。我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未成年人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实行“轮派制”和“点援制”相结合的指派方式,从指派环节上加强质量保障。

四是加强与高校合作,强化理论保障。探索与华侨大学、仰恩大学加强试点工作理论研究合作,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与仰恩大学副教授合著论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之考量》参加第十二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获评优秀论文。

主持人: (10:37)下一步打算如何进一步推进刑辩全覆盖试点工作?

嘉宾:(10:38)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是加强工作督促指导。督促指导各地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今年底前试点工作在全市各地有效开展,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二是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认真总结推广先行试点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宣传、推广、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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