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时间:2016-06-27 16:30 浏览量:

中办出台文件要求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蔡长春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按照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专门工作队伍的要求,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七种情形,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并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

    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根据办法,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办法,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第五条 公开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第七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八条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

  第十条 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考察考评工作应当科学规范,注重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应当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著、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 鼓励法学专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挂职锻炼。上述单位应当为法学专家挂职锻炼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建立从律师和法律专家中选拔立法司法人员常态化机制 推动法治专门队伍结构优化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答记者问

    法制日报记者 蔡长春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办法。就办法的有关问题,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进一步畅通法律职业互换的渠道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有利于立法、司法队伍结构优化,也有利于畅通法律职业间的互换,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继开展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尝试,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些选拔是零星开展的,标准和程序不尽统一。针对这些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办法着眼于建立从优秀律师和法律专家中选拔立法、司法人员的常态化机制,明确了标准、完善了程序,细化了措施。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法治专门队伍系统性结构优化调整,进一步畅通法律职业互换的渠道,促进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建设和发展,同时还将为律师行业和法学教研领域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树立标杆,引导律师行业和法学教研工作健康发展。

    注重制度衔接 遵循党管干部原则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选拔律师和法学专家担任法官、检察官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确定被选任人员职级待遇存在不同认识等问题,办法按照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专门工作队伍的要求确立了参加选拔的标准,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二是注重制度衔接。办法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拔程序上沿用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成熟做法,同时根据法治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特殊要求增加了专业能力评审把关的环节。在系统梳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被选拔人员担任新职务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通过与相关制度衔接,与法律规定相匹配,保证办法可执行、能操作。

    选拔常态化、制度化

    问:办法对建立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常态化机制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明确要求将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业务骨干纳入立法、司法队伍建设的规划。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这项常态化机制的建立,将对从司法助理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主渠道形成有益的补充,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的培养选任制度。

    设立适当“高门槛”选拔优秀人才

    问:办法对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条件作了哪些要求?有没有限制?

    答:为达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的目的,必须为公开选拔设立适当的“高门槛”,以确保能够将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选拔出来。因此,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这是合格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二是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坚定,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优良。三是办案能力或研究能力强。律师应当具有独立办案能力,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法学专家能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有优秀的研究成果。四是有相当的从业资历。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法学专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五年以上,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上述从业资历年限,考虑了与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和逐级遴选制度相匹配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七种情形。其中,除五种违法违纪情形和兜底条款外,还明确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也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问: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如何进行?

    答:公开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在程序上主要沿用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成熟做法。一是规定公开选拔主要采取考察考核而非考试的方式进行;二是按照法治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选拔程序中专门设置了律师协会或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等进行专业把关的环节。组织人事部门将会同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公开选拔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具体实施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结合实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和程序。公开选拔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行业管理服务组织前置评估

    问:考核考察如何保证选拔结果的准确性?

    答:考核考察始终强调注重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办法注重制度衔接。办法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设立了两个机制予以保障。一是发挥行业管理服务组织的优势进行前置评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法学会,经充分听取参选人员的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就参加参选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二是中立的专业人士对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审把关。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和社会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对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评审。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论著、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履行持股、兼职、回避特定义务

    问:被选拔人员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需要承担哪些特定的义务?为什么要承担这些义务?

    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担任这些职务,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一是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二是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不再担任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实现权属变更或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将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履行上述特定义务,有利于防止被选拔人员的原有身份和社会关系影响履行新职务。办法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予以强调,可以提醒有志于从事立法、司法事业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事先充分权衡利弊,郑重决定取舍。

    抓紧制定配套文件

    问:落实办法需要做好那些配套衔接工作?

    答:办法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当前,重点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制定配套文件。主要有:公开选拔工作的实施细则,律师协会、法学会出具评估意见的办法,为律师、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提供服务和工作衔接的机制,鼓励法学专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挂职锻炼的制度等。二是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与其他相关司法改革事项衔接起来

    问:当前法官、检察官队伍面临对内压减员额压力大、对外吸引力不足等问题,如何确保办法落实?

    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促进法治专门队伍结构优化,是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改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出路,必须将办法落实与其他相关司法改革事项衔接起来,协调推进,相互促进。一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遴选制度时,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二是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三是大力推动司法职业保障改革,提升法官、检察官应有的职业待遇。相信随着司法公信力和职业尊荣感的不断提高,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职业。

    法制日报6月26日讯

 

口权威解读

向律师法学专家敞开法检大门 两高司改办负责人称

有利于促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口法制日报记者 蔡长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就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任务,促进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不仅对有志于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学者是重大利好政策,对于法院、检察院也是拓宽用人渠道,增强队伍活力的有效途径。

现有选任渠道有待优化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高院拓宽用人视野,对完善法官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2015年5月,最高法从法学教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选拔了五名高层次法律人才,部分高院也从律师、法学学者中选任了一些法官。

在最高法司改办干部杜传金看来,现有的初任法官选任主要渠道虽未限制人员范围,但按照实际操作的任职条件和招录方式,高校毕业生成为法院增补审判力量的主要来源,各大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的招录为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这种招录方式无形中将有志于加入审判队伍的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拒之门外,他们一般不易也不会选择与高校毕业生竞争进入法院,因此‘律师、法学学者当法官’较为少见。”杜传金认为。

据了解,最初,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开考试、选拔。根据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从2002年起,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实行统一的准入门槛,但检察官仍然主要从人民检察院内部产生,检察官与法律学者、律师之间交流渠道不够通畅。

最高检司改办主任王光辉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围绕吸收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进入检察官队伍作了一些探索,最高检曾于2006年从高校选调知名法学专家任职,各级检察机关也选拔了数十名法学专家担任领导职务,也有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进入检察官队伍。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如上海做了一些尝试和探索。

“律师和法学学者充分发挥理论功底扎实、学术造诣精深或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等专长,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为检察工作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总体上看,这方面的工作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机制。”王光辉说。

办法给选任带来新变化

办法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纳入队伍建设规划”“人民法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并规定了选任条件、标准和程序。

杜传金认为,这意味着之前的局部探索成为普遍要求,各级法院都应当积极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律师、法学专家将成为法官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

“检察官和律师、法律学者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办法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角度出发,提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具有重要意义。”王光辉说。

王光辉进一步解释称,从制度上保证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可以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程序进入检察官队伍,有利于优化检察机关人员结构,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促进律师、法学专家和检察官队伍之间的职业交流,有利于培养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从长远来看,律师、法学专家进入检察官队伍,提高检察官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为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检察官队伍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律师、立法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专业化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既是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但一直以来,律师做法官的制度和实践有限,法官和法学专家之间的人员交流亦不足。

“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杜传金说,“律师、法学专家向法官流动不足虽然存在收入差异、法官相关保障不足方面的原因,但制度建设的不足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必要从制度上完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的办法,畅通职业交流的渠道。”

杜传金认为,该办法是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员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彼此了解、互相理解,有利于优化法官队伍结构、增强法官队伍活力、丰富法官知识结构,沟通职业思维、经验、技术,形成共同的价值、理想和情感纽带,切实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推进选拔制度化常态化

“为贯彻落实办法提出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首先就是要尽快推动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的落实。”王光辉说。

据介绍,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涉及检察官职级待遇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尽快出台相关文件,使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试点工作,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检察官的岗位、条件、程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的常态化。”王光辉说。

王光辉认为,要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与司法体制改革其他措施结合起来统筹设计。地方检察机关要按照政策部署,切实加快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和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度,拓宽普通检察官特别是基层检察官的晋升空间,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水平,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还要处理好与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关系,保证各项制度之间协调、衔接。

办法要求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必须政治素质过硬,德才兼备。在职业经验和能力上,律师需“具有独立办案能力,职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法学专家要“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

“上述要求反映法院在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将坚持专门渠道选拔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择优选拔要求,选拔律师、法学专家中真正以法官为志业、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加入法官队伍。”杜传金解释道。

杜传金告诉记者,“办法的落实需要人民法院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进选拔工作落实。一方面要细化选拔工作规则,保证选拔的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要与原法官选任制度衔接,确保法官选任的统一性、公平性”。

“人民法院将为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敞开大门,共同承担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做法治中国建设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杜传金说。

在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看来,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法治和司法环境进一步改善,“法官更像法官,法院更像法院”“检察官更像检察官,检察院更像检察院”,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尊荣感逐步提升,职业吸引力也稳步增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会越来越成为法学学生和法律从业者的优先职业选择,司法改革也将为选拔优秀律师、法学专家成为法官、检察官提供良好基础和环境。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权威解读


    律师和专家认为办法出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有助于推进建立法律职业互动机制

    法制日报记者 蔡长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为建立并完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治工作者制度提供了政策性支持与操作性安排。

    3位律师和专家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积极推动优秀律师、法学专家进入立法和司法领域,是法治的需要,也是时代的召唤。此举将有利于推动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向前发展。

    有利于提高专业能力

    “一个国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相尊重程度,表明了这个国家文明、法治、公平、正义的进步程度。公开选拔优秀律师充实到立法、司法队伍中,将有助于提高职业共同体相互间的尊重程度,保障执法队伍的人才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认为。

    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介绍,实践证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作为“法律服务队伍”“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无疑具有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作用。

    吕红兵说,办法并未在题目中给“律师”加上“优秀”、“符合条件”的定语,但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基本条件与符合的要求,显然,具备这些条件与要求的律师,不仅是合格的,而且是优秀的,特别是稀缺的。

    吕红兵进一步解释称,这些条件与要求,突出“德才兼备”,强调“以德为先”,要求“维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要求“具有独立办案的能力,执业经验丰富”,还特别提出“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充分表达了目前法官队伍建设对国际化、专业化特殊人才的客观与迫切需求,具有相当的针对性。

    高子程认为,通过选拔,让优秀的律师能够担任检察官、法官,有利于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使法官、检察官能真正换位思考法律问题,以新的视角去适用法律,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律师当法官’,是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尊重并遵循司法规律的重要体现,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方式。”吕红兵说。

    有利于提升公平正义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大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有机联系,推进建立法律职业互动机制就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不可逾越的话题。”高子程说。

    高子程告诉记者,“这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律知识和适用技能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内得到统一理解与运用,另一方面会提升公平正义的程度,进而为中国法治开创新的前景、注入新的活力”。

    据高子程介绍,律师行业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律师多是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其职业特点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权利,而这样的职务特质恰巧符合权利时代的要求,优秀律师被公开选拔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权利优先”的职业习惯带到新的职务中去,这从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公平合理。

    “法官具有极高的社会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维持良好司法秩序之前提,而选拔优秀律师进入到法官队伍,能够实现更高程度的公平与正义,也会更有利于公众自觉维护司法秩序。”高子程认为。

    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选拔、任职的岗位不仅有法官、检察官,还有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也就是法工委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包括法制办、法制局的立法工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告诉记者,“这是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工作队伍概念产生的新气象。”

    在顾永忠看来,过去一般只讲司法工作队伍,而这对法治建设来讲是不完备的。

    “法治国家要实现‘良法善治’,不仅要有优秀的司法队伍,还要有优秀的立法工作者、律师以及法律院校师资队伍,因此法治工作队伍概念的提出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具有重要意义。”顾永忠认为。

    不仅如此,顾永忠还注意到,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从而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把政府法制部门也纳入公开选拔的序列之中,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举措。”顾永忠解释说,“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而政府法制部门是依法行政的专门队伍,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职责。从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熟知基层法律事务,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任职,势必提升政府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要贡献。”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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