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意见 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
时间:2016-11-29 15:11 浏览量:

两部门出台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意见

规范司法鉴定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法制网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葛晓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近年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基本满足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由于管理与使用“脱节”,久鉴不决、多头鉴定等影响审判质效和行业发展的长期问题虽有所缓解,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意见从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4个方面,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明确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和检验材料流转的全程记录和有效控制;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鉴定人作证时使用,并可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据介绍,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服务诉讼活动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解读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意见

提升鉴定质量促进公平正义

 

  法制网记者 葛晓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多位专家学者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意见有利于缓解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之间不衔接引发的鉴定乱象,将提升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用管衔接脱节司法鉴定乱象滋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和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的登记管理职能。

  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的管理者,法院是司法鉴定的使用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之间存在隔阂、互动不够以及在运行机制上脱节,造成久鉴不决、重复鉴定等影响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副调研员李路明介绍说,在既往实践中,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存在信息互通交流不够,以致于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梳理和解决,如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不规范等问题。

  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积极作用,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015年,中央提出建立司法鉴定使用与管理相衔接运行机制等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任务。

  按照中央部署和有关要求,去年以来,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近日联合发布意见。

  意见从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4个方面,详细规定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具体内容。

  强化沟通协作完善规范工作程序

  司法鉴定乱象滋生的一个原因在于司法鉴定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缺乏统一规范的沟通协调机制。意见对这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症下药”,努力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打通司法鉴定在管理与使用上的信息壁垒。

  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说,意见建立鉴定信息双向反馈制度,将倒逼鉴定人规范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将鉴定机构资质能力等情况定期提供给法院,便于法院择优委托机构参考;法院将审判中发现的鉴定违规问题、鉴定质量问题等线索、信息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增强监管针对性。

  潘广俊形象地说:“如果说鉴定意见是产品,那么法院就是这一产品的最终用户,建立管理部门与用户的良好沟通,及时获取用户体验,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鉴定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挑肥拣瘦”“避重就轻”是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之一。意见对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不规范等痼疾也开出了一剂良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徐丽英认为,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司法鉴定机构案件受理程序及条件,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院“委托难”的问题。此外,人民法院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的审查,也将有效减少重复鉴定、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负责人何颂跃介绍说,提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移交鉴定材料的规范性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完善法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及规则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为审批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保障的两个重要环节。

  何颂跃认为,意见强化这两个环节,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的管理质量、强化法庭审查鉴定意见的能力、增强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释明能力,在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整体规范化、符合国际法庭科学的专业审查要求等方面,都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周修友认为,意见虽为程序性规定,但对司法鉴定“实体”也很有约束力,比如通过对鉴定委托和鉴定受理的规范,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落实保障监督明确出庭作证权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深入推进,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公正作出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要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争议,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指导,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要严格追究责任……意见对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郭华认为,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作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关键性步骤,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是保障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关口。

  “意见的出台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服务审判的重要作用。”徐丽英认为,“意见实施之后有利于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和审判效率,进一步发挥鉴定人在庭审中的重要作用。此外,明确鉴定人出庭费用的组成和收取有利于调动鉴定人出庭积极性。”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秩序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机制,严肃追究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除可能接受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规定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倒逼鉴定人规范行为、诚信执业。

  徐丽英说,意见坚持惩治违法违规与促进行业发展相统一,确保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意见建立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违规司法鉴定行为的及时通报和联动处置机制, 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的处罚规则,对于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周修友认为,意见为深化司法鉴定行业治理、系统治理指明了方向,对社会治理有启示作用。

  李路明说,意见针对性强、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具有开创性,强化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分工合作,是司法鉴定改革10年来对司法鉴定执业监管最有力的举措。

  郭华评价说:“意见尊重了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规律性,体现了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特色。”

  法制网北京11月28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司发通〔201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

  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意义,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决定》规定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理顺司法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系,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沟通会商,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开展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名册编制、公告等政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交流传阅,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能力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信息共享,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互促进。

  二、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

  委托与受理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环节,是保障鉴定活动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适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需要,依法科学、合理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充分反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在向社会公告的同时,提供多种获取途径和检索服务,方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特别是重新鉴定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择优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明确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后,不得私自接收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应规范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实现鉴定过程和检验材料流转的全程记录和有效控制;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由鉴定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请。

  三、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法庭通过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通过强化法庭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议,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查、启动和告知程序,在开庭前合理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事项。人民法院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鉴定人作证时使用,并可采取不暴露鉴定人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要依法严格查处,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及机构代表人的责任。

  四、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

  司法鉴定事关案件当事人切身利益,对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处置,严肃查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司法鉴定监督,完善处罚规则,加大处罚力度,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监督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出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经依法认定有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沟通协作,根据本意见建立灵活务实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发挥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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