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泉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泉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司〔2019〕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经费(以下简称“援助经费”),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支出。
(三)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二、管理职责
(一)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援助经费的规范使用。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援助经费的绩效管理、考核和信息公开。
(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援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和使用方案;援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援助经费使用、核算、管理,加强绩效监控及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财政局负责援助经费的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对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批复;加强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宣传培训、印刷法律文书、案件质量监管和评估、优秀案件评选、案件卷宗档案管理、调研以及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升级等费用。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费用。
1.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用于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等案件的补贴。办案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含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翻译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其他费用采取包干不再另行支付。
办案补贴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区别案件类型、法律程序不同阶段及办案区域等执行以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每件1500—60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1500—5500元;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300—300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2.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
(1)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不满半天按半天的补贴支付,下同)。
(2)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值班律师完成的阅卷、向检察院等办案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实际法律帮助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按照600-800元/件支付办案补贴。
3.法律咨询补贴,是指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含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每人每天400元。
4.法律援助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的,每人每天500元。
(三)法律援助其他支出,指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与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四、使用管理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不承担法律援助费用。
(二)法律援助中心应建立台账,列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等,并负责每月汇总成册,以备检查。
(三)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件材料和结案报告。
(四)法律援助中心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照本规定,由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发放直接费用,不领取基本劳务费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减少或不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须减少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情形:
(1)刑事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仅完成阅卷、会见任一环节的,按25%支付办案补贴;仅完成阅卷、会见两个环节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
(2)民事(含劳动仲裁)、行政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已约见受援人,开展实质性工作,未立案(未提交答辩意见)的,按25%支付办案补贴;已立案(提交答辩意见)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以和解撤诉或调解结案,法律援助人员没有参加调(和)解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
2.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的情形:
(1)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2)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无故超过六个月仍未归档的;
(3)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收取受援人或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7)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法律援助人员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终止的;
(8)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五、监督检查
(一)法律援助中心在使用援助经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和扩大适用范围,不得用于发放规定之外的津补贴。
(二)市司法局要加强对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指导监督。
(三)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
(一)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三)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附件:1.刑事案件办案补贴标准表
2.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案件办案补贴标准表
3.非诉讼法律事务补贴标准表
附件1
刑事案件办案补贴标准表
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元/件) |
||||
市区 |
泉港、晋江、石狮、南安、惠安 |
安溪、永春、德化 |
跨设区市 |
跨省 |
|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
1500 |
2000 |
2500 |
3500 |
5000 |
中级法院一审案件 |
3500 |
4000 |
4500 |
5500 |
6000 |
基层法院一审案件 |
3000 |
3500 |
4000 |
5000 |
5500 |
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案件 |
3000 |
3500 |
4000 |
5000 |
5500 |
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二审未开庭审理案件 |
2500 |
3000 |
3500 |
4500 |
5000 |
刑事被告人强制医疗通知代理案件 |
2000 |
2500 |
3000 |
4000 |
5000 |
公开听证的申诉案件 |
2000 |
2500 |
3000 |
4000 |
5300 |
未公开听证的 申诉案件 |
1500 |
2000 |
2500 |
3500 |
5000 |
备注:1、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8人—15人或同案犯参与作案次数总和达到25起—35起,按2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16人—25人或作案次数总和达到36起—45起,按3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26人—35人或作案次数总和达到46起—55起,按4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35人的或作案次数超过55起的,每增加5人或作案次数每增加10起,即增加1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8个案件。2、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包含但不限于卷宗材料特别多)经承办人提出意见,市中心集体讨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但最高不超过6个案件。3、是否跨区域办案以开庭或会见地点为判断依据;到市看守所会见的视为在市区内办案。 |
附件2
民事、行政、劳动仲裁等案件办案补贴标准表
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元/件) |
||||
市区 |
泉港、晋江、石狮、南安、惠安 |
安溪、永春、德化 |
跨设 区市 |
跨省 |
|
民事(附民)、行政一审、 劳动仲裁案件 |
3000 |
3500 |
4000 |
5000 |
5500 |
民事(附民)、行政二审、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
2500 |
3000 |
3500 |
4500 |
5000 |
公开听证的行政复议、 民事(附民)、行政执行案件 |
2000 |
2500 |
3000 |
4000 |
4500 |
未公开听证的行政复议、民事(附民)、行政执行案件 |
1500 |
2000 |
2500 |
3500 |
4000 |
公开听证的申诉案件 |
2000 |
2500 |
3000 |
4000 |
4500 |
未公开听证的申诉案件 |
1500 |
2000 |
2500 |
3500 |
4000 |
再审案件 |
按同审级案件补贴标准支付 |
||||
备注:1、受援人数众多的同一民事案件,人数不足5人按一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5人—20人按两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21人—35人按三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36人-50人按四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超过50人的,每增加40人即增加一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但最多不超过8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 2、受援人数众多的同一执行案件按一个案件计付办案补贴。 3、办案区域以案件审理地为判断依据;到设区市外、省外鉴定或调查取证的,按跨设区市、跨省计付办案补贴。 |
附件3
非诉讼法律事务补贴标准表
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 |
代拟法律文书 |
300—1000元/件 |
公证 |
300—1500元/件 |
司法鉴定 |
300—1500元/件 |
其它 |
400—3000元/件 |
参与涉法信访案件 |
500元/天 |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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