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2-05-09 09:42 浏览量: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问:该文件出台的背景?  

答:20221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五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推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224月草拟《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方案的通知》。经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意见,并经几次修改,于2022429日形成《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稿。

问:《通知》对于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方案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答:本方案适用于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活动

  问:《通知》对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方式如何规定? 

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采取同行评估的方式,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征选优秀的社会律师组建评估专家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已办结案件,由评估专家通过阅读案件卷宗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问:《通知》对于评估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如何规定?  

答: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执业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2、长期从事、关注法律援助公益事业;3、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问:《通知》对于评估专家主要负责工作如何规定?

答:评估专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参与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的制定、修改工作;2、参与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活动;3、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的研讨;4、参与其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建设工作。

  问:《通知》对于评估专家组产生如何规定?

答:专家组从评估专家库中产生,结合评估案件类型及评估专家擅长领域,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指定的方式。一般案件的评估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成员人数不少于2名;疑难、特殊案件的评估,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评估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成员人数不少于2名。

问:《通知》对于评估专家回避如何规定?

答:案件评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专家应当自行回避或由评估领导小组决定回避:1、是本人或本所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2、是本案当事人或承办人的近亲属;3、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4、与本案当事人或承办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因回避造成评估专家空缺的,由评估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再次抽取或者直接指定递补。

问:《通知》对于评估最终结论等级如何规定?

答:评估最终结论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问:《通知》对于直接评估为不合格的案件如何规定?

答: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案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1、应当会见(约见)受援人而没有会见(约见)的(受援人自身原因除外);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承办人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

问:《通知》对于评估结果运用如何规定?

答:评估结果纳入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评先创优的重要条件。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的,自评估结论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将不予指派该案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予推荐该案承办人参与评先评优;该案承办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时,将如实体现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评价情况。

问:《通知》对于可以启动复查程序的申请理由如何规定?

答:符合下列申请理由之一的,可以启动复查程序:1、评估专家组的组成或评估程序违反本方案规定的;2、非因承办人、承办机构原因遗漏足以影响公正评估的相关材料的;3、评估专家在评估该案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符合第2项理由的,应当在补齐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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