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泉州市司法局决算说明
时间:2017-07-25 10:25 浏览量:

2016年度泉州市司法局决算说明 

        

   按照《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泉财决〔2017〕1 号)及《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泉财预〔2016〕425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泉州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负责指导监督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配合市中级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 

  (七)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审查工作。 

  (九)检查和指导县(区、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培训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专用,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泉州市司法局的单位基本情况 

  泉州市司法局包括个机关行政科室及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泉州市司法局机关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行政) 

52 

53 

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行政) 

11 

10 

 

  三、泉州市司法局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和“七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的一年。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我局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一)注重防控风险,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健全。2016年,全市各级调委会共受理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0430件,调解成功20058件,成功率98%。 

  2.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扎实推进。研究制定《泉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社区服刑人员视频监控网格化”监管载体建设,开启社区服刑人员“视听觉”监管模式。全年全市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729人,解除矫正3800人,累计在矫8081人,重新犯罪15人,重新犯罪率0.19%。2016年全市新回归刑满释放人员4372名,已安置4308名,安置率98.54%,已帮教4363名,帮教率99.79%。 

  3.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成效显著。以市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主动适应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机制改革,在全省率先出台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跨县域协作意见。2016年,全市共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7064件,同比增长15.75%,居全省第一,受援人总数8814人,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799人次。 

  (二)注重服务发展,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法律服务保障 

  1.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全市已建成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个,乡镇法律服务站106个,村(社区)法律服务联系点(法律诊所)2125个。各中心依托“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社会律师参与窗口值班,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 

  2.服务经济发展作用更加明显。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发展大局,在全省率先启动实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工程,建立96名律师骨干和3名公证员组成的培养候选对象名录库,实行滚动管理;2016年,全市律师行业参与服务重点项目391人次,为重点项目提供法律服务524件次,参与专项法律服务937人次,开展“法律体检”307次;公证行业服务省、市重点项目191件,涉及标的额40.5亿元。 

  3.法律服务行业监管依法规范。联合市中院规范律师出庭着装行为,指导市律师协会规范行业自律,指导协助市律协着手开展2015-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定活动;推进公证窗口规范化建设,开展《公证法》实施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开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组织开展亲权专项检查,指导鉴定机构申请省级资质认证认可,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出台《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组织31人次人民监督员参与5起案件监督评议,开展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2016年共办结行政审批事项722件,瘦身精简审批材料25份,编制汇总服务指南47项,接受行政审批事务咨询4800余人次。圆满完成2016年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三)注重提高实效,启动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助推法治泉州建设 

  1.“七五”普法规划全面启动。牵头起草并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转发《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推动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七五”普法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实施“七五”普法规划。 

  2.普法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进一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在全省率先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对各成员单位网站、新闻媒体、户外广告等媒介发布公益广告提出明确要求,对优秀公益普法作品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推广和专项通报。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2016年全市共开展各类大型法治宣传活动2381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逾418万份。 

  3.法治宣传载体持续创新。健全以案释法制度,协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继续抓好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全市已建成各级各类法治文化阵地109个。继续依托泉州广播电视台、泉州晚报、泉州广播电视报等市级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形式普法宣传,探索建立广电网络普法云平台。加强新媒体普法平台建设,依托刺桐法制教育网和“泉州司法在线”微信公众号开展网络法律知识竞赛。 

  注重固本强基,深入推进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1.思想理论武装得到加强。在全系统党员中部署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抓好《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党规的学习宣传。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组织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规范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律师、司法鉴定等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抓好“机关党旗红,‘五个泉州’在行动”特色党建项目,进一步提升机关党建工作水平。 

  2.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组织开展以“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为主题的廉政教育月系列活动,运用“四种形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开展社区矫正专题检查督导工作,加强对“三重一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氛围。 

  3.基层基础建设有力夯实。率先出台《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全市已配备司法助理员337名,编制使用率87.08%,配备副科级司法所长143名,配备率87.73 %。举办新任司法所长培训班,开展创建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试点工作,全面完成首批336个示范点建设任务。 

  四、泉州市司法局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我局年初结转和结余418.52万元,本年收入1826.2万元,本年支出1773.14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471.58万元。 

  (一)2016年本年收入1826.2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61.23万元,增长3.47%,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 1825.95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0元。 

  3. 经营收入0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0亿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亿元。 

  6. 其他收入0.25亿元。 

  (二)2016年本年支出1773.14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18.13万元,增长7.14%,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114.45元。其中,人员支出1024.69万元,公用支出89.67万元。 

  2.项目支出658.44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6. 其他支出0.25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72.88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117.87万元,增长7.12%,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1114.4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024.69万元,公用支出89.67万元。基本支出较2015年减少32.52万元,比降2.84%。 

  (二)项目支出658.44万元,较2015年增加150.4万元,增加29.6%,主要原因是2015年项目没有没全执行 

  (三)其他支出0.25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无此项收支。 

  七、“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35万元,同比下降21.79%。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3.59万元,2015年相比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增加3.59万元,主要用于柯秀丽、蔡锦森2位同志参加福建省司法厅组团的到香港理工大学举办的全省公共法律服务进修班学习培训,主要目的是推动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提升2016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 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1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2人次。 

  (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国辆。公务用车运行费20.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4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下降31.19%,主要是:11月份车改 

  (三)公务接待费1.87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上级、系统及兄弟单位调研、检查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20批次、接待总人数235人。2015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3.6%。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制度、严格接待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9.67万元,比2015年增长19.42%,主要是:各项机关事务规范、有序开展,下乡调研、检查、督导活动增多相应增加机关运行经费 

  九、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项目概况  

    泉州市司法局是市政府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成部门,现有行政编制52名。根据泉州市“七五”普法规划(泉委发〔2016〕26号),市财政核拨340万元2016年依法治市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全市201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项目评价工作情况  

    法治县(市、区)建设全面开展,全市民主法治村村(社区)创建率达100%;“七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80%以上,重点对象普法覆盖率及法治宣传村居入户率知晓率均达100%。  

  ()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2016年是“七五”普法开局之年。一年来,我市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指示及中央、省、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全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法治泉州建设的各项要求,持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为建设“五个泉州”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项目绩效目标分析  

  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健全机制,精准普法,不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把落实“七五”普法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情况纳入绩效评估体系,在全省率先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深化法律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活动。二是强化阵地,创新载体,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全市建成109个法治文化阵地,深化媒体合作,建立广电网络普法云平台,开通并运行市县两级普法公众号,在高速公路、闹市区、电梯等设置多种类型户外普法公益广告。三是围绕中心,普治并举,开启法治泉州建设新征程。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扎实推进公正司法,加强行业专项治理,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全市现有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9个,省级93个,市级351个。  

  ()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更加严格规范使用好专项经费;2.加强部门协同协作,扩大群众参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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