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是个群众关注的问题,也是收费管理部门和律师管理部门的一个工作重点。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律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自该办法执行之日起,《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于2013年3月5日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服〔2013〕66号)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闽价服〔2013〕67号),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两份文件详细地规定了不同收费方式、不同案件类型的收费标准,为今后我市律师行业服务收费提供了标准。2014年4月3日,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核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维持我省律师服务现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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