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设区市司法局接收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材料后,在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申请机构的场所、设备、资质和人员等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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