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司法鉴定分支机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15-10-3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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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未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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