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文件出台的背景?
答:2019年2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第二条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2019年11月12日,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司〔2019〕212号)。第二条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各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为贯彻上述两个文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与管理,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通知》对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办案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如何规定?
答: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宣传培训、印刷法律文书、案件质量监管和评估、优秀案件评选、案件卷宗档案管理、调研以及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升级等费用。
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费用。
问:《通知》对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如何规定?
答: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指用于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等案件的补贴。办案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含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翻译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其他费用采取包干不再另行支付。
办案补贴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区别案件类型、法律程序不同阶段及办案区域等执行以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每件1500—60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1500—5500元;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300—3000元。
问:《通知》对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如何规定?
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
(1)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不满半天按半天的补贴支付,下同)。
(2)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值班律师完成的阅卷、向检察院等办案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实际法律帮助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按照600-800元/件支付办案补贴。
问:《通知》对于减少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如何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减少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刑事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仅完成阅卷、会见任一环节的,按25%支付办案补贴;仅完成阅卷、会见两个环节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
(2)民事(含劳动仲裁)、行政案件依法提前终止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已约见受援人,开展实质性工作,未立案(未提交答辩意见)的,按25%支付办案补贴;已立案(提交答辩意见)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以和解撤诉或调解结案,法律援助人员没有参加调(和)解的,按50%支付办案补贴。
问:《通知》对于不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如何规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提交的结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2)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无故超过六个月仍未归档的;
(3)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收取受援人或其亲属财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7)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法律援助人员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终止的;
(8)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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