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规定》制定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本次巡察反馈情况,制定本规定。
问:该《规定》制定的依据?
答:制定依据是《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问:该《规定》制定的过程?
答:我局于今年2月下旬启动了《泉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文件的起草工作。因疫情原因,于4月底形成了《泉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讨论稿),经过几轮征求意见后,于2022年5月27日印发了《 泉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试行)》(泉司规文〔2022〕2号)。
问: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泉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具体程序等条款。
问:投诉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答:《规定》明确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形式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没有执法资格或持无效执法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等进行投诉,但是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相关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链接: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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