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3-11-07 15: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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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18年1月1日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修订。现就《程序规定》修订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程序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程序规定》自2018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自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以来,市政府共制定出台政府规章8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议案10件,为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效能、加快推进21世纪“海丝名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立法工作在坚持党的领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障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上位法也陆续作了修订。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需求、做好与上位法新要求的衔接,有必要对《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二、修订过程中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程序规定》修订列入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规章制定项目。为了做好修订工作,市司法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上位法,认真梳理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我市立法工作的实践情况。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将草案征求意见稿与起草说明同时公开发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发函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意见;邀请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进行论证等。

  

  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反复论证修改。《程序规定(修订草案)》于2023年10月17日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在保留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修改31条,新增3条,全文共4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政府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新增规定,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二)体现机构改革变化。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司法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新的市司法局,履行政府立法职能。

  

  (三)修改地方立法权的事项范围。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将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权限范畴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四)优化保障公众参与立法。一是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程序:增加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求,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二是增加进行论证评估的事项和要求。新增涉及公平竞争、社会稳定、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等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论证会或者通过委托研究等形式进行论证、评估,组织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相对人代表的意见。三是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规定对于社会公众反映集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反馈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四是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增加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五)提升规章制定工作实效。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明确政府规章施行日期要求。新增规定政府规章施行前,政府规章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宣传、培训及其他准备工作;政府规章要求另行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政府规章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制定工作。

 

相关链接:泉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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