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25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泉司办〔2024〕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6
泉司办〔2024〕22号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3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社会治理办:
根据《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考核办法”)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2023年度正常开展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2023年度正常开展执业活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发文之日起至5月31日结束。
三、考核内容
根据《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第二章和《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四、年度考核纸质提交材料
(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附件1)《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正反两面打印,签字盖章格式规范,报送所在地司法局;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台商投资区社会治理办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连同《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4),纸质材料初审盖章后统一由专人送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科审核。(附件3、附件4电子文档同时发送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科邮箱)。
五、年度考核管理系统操作事项
(一)登入“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http://220.160.52.136:8095/fjsjcflfw/(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录、完善、核对服务所和个人的基本执业信息,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信息无误;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于5月31日前,在管理系统上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考核意见汇总表》(附件5)《基层法律服务所收益、纳税情况表》(附件6)等相关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台商投资区社会治理办要根据两个考核办法的要求精心组织好考核工作,按照时间进度,对机构、执业人员、业务管理、收费管理等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客观认定考核意见,把好初审关。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或考核中发现问题的,要按照两个考核办法有关纪律和惩戒的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需提交说明材料;有《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通过管理系统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市局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后评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泉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验考核手续的时间安排:2024年6月3日-6月4日。请各县(市、区)司法局、台商投资区社会治理办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科(股)室于上述时间到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科办理。
联系人:郑华嵘,联系方式:0595-28380676,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6101,邮箱:qzsflg@163.com。
附件:1.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
2.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
5.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考核意见汇总表
6.基层法律服务所收益、纳税情况表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附件1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所
年度考核申报表
( 年)
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 报 日 期:
福 建 省 司 法 厅 印 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按时申报年度考核。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归档。
所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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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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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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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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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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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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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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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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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总数 |
名 |
其中专职: 名、兼职: 名、实习: 名、辅助人员: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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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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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办理业务及收入情况 |
民事 诉讼 |
件 |
行政诉讼 |
件 |
法律 顾问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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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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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仲裁 |
件 |
非诉 讼法律事务 |
件 |
咨询和代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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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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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
件 |
调解案件 |
件 |
其他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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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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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务 收费总额 |
万元 |
结余额 |
上年度积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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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累计积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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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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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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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事业发展等 资 金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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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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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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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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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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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 重大变更事项 |
变更事项 |
批件文号 |
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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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受表彰奖励情况 |
(表彰奖励项目名称、时间、表彰奖励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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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受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情况 |
(所和所执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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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数 |
家 |
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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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微信群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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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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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办理“五险一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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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党组织情况 |
未建立党组织□ 已建独立党支部□ 加入联合党支部□ 党员: 人 其中组织关系已转入本支部的人数: 人 |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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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报告 (含上年度本所执业和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党建情况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可另附) |
附件2
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年度考核申报表
( 年)
申 请 人:
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 报 日 期:
福建省司法厅印制
说 明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如实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按时申报。
二、考核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认真做好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详细审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业务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公正、客观出具考核意见。
四、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和县级司法局归档。
基层法律服务所申报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 司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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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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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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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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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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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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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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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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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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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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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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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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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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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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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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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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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执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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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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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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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方式 |
考试□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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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党代表及其他社会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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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奖 惩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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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何种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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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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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党纪、政纪或其他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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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参加培训情况及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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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事诉讼案件 |
件 |
办理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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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
件 |
参与仲裁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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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件 |
咨询和代书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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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调解案件 |
件 |
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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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其他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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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司法局(章) 年 月 日
个人总结(可另附) |
签名: |
基层法律服务所 意见 |
(注明考核等次)
负责人: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 年 月 日 |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考核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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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执业地址 |
执业许可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合伙人 |
合伙出资 (万元) |
初审意见 (暂缓年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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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初审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司法局(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执业证号 |
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报意见 |
初审意见 (暂缓通过原因) |
新执业人员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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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考核意见汇总表
法律服务所(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执业证号 |
考核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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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益、纳税情况表
(考核年度: 年)
基层法律服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业务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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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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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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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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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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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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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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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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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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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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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风险基金(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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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发展基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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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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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行政辅助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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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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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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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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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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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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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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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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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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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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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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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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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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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根据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如实填报并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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