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0800-2024-00016
    • 备注/文号:泉司〔2024〕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7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合并的决定
    来源: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4-06-27 15:58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北京市炜衡(泉州)

    律师事务所、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合并的决定

     

    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同意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与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并。

    合并后,两所的全部资产、人员、业务、资质、债权债务由北京市炜衡(泉州)律师事务所承继,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同时注销。

    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合并后相关工作。

     

     

    泉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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