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301-2022-00077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1
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引导与资源保护
第三章 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
第四章 产业促进与交流合作
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
第六章 规范经营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本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化旅游资源,培育和规范文化旅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业的规划引导与资源保护、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产业促进与交流合作、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规范经营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化旅游,是指以泉州独具特色的历史和地域文化为内容,以旅游为载体,将文化内容贯穿到旅游全过程,用文化品格魅力引领旅游,以旅游产业效应繁荣文化,实现文化与旅游良性互动、融合发展的旅游模式。
第三条【价值原则】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东亚文化之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的内涵和效应,突出闽南文化、海丝文化、华侨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坚持文旅融合、全域生态旅游、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共建共享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宣传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化旅游发展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
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落实文旅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路网的建设,保证通往旅游景区(点)的道路畅通、快捷。
教育、民宗、公安、民政、司法、人社、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商务、卫健、应急管理、国资委、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体育、金融监管、城管、数字办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二章 规划引导与资源保护
第五条【文旅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生态旅游的要求,组织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编制、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文化旅游规划时,应当考虑文化旅游发展的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并征求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文旅数据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更新分级分类文化旅游资源基础档案库和线上数据信息库。
第八条【文旅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资源及其保护的宣传,增强文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旅游者和当地居民保护文化旅游资源的意识。
文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在文化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保护文化旅游资源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破坏文化旅游资源。
第三章 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
第九条【利用原则】文化遗产旅游应当坚持统筹协调、保护先行、质效兼顾原则,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旅游服务管理办法。
利用“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化遗产、泉州古城等文化资源进行文化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其特有的地域特色、文化特质和历史风貌。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风貌。
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全面提高泉州22个世界文化遗产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阐释、展陈和讲解水平,发挥“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化遗产品牌效应,推进文化遗址遗迹、演艺活动和名镇名村文化旅游融合等项目开发,促进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目的地建设,生成遗产主题系列文化旅游产品。
第十一条【遗产产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深入挖掘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整治周边环境,提升旅游景观品质,配套建设游客服务中心、交流中心等,完善文化遗产展示和解说系统。
第十二条【集散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文化遗产旅游集散服务体系,形成系列文化遗产展示与游客咨询服务、交通换乘、票务预订、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旅游咨询、投诉处理、安全救援、火车站和机场专线接送、自驾车租赁、品牌营销、宣传推广等文化遗产旅游服务一体化服务。
第十三条【交通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文化遗产地泉州旅游的交通可达性,加强福厦高铁泉州高铁站建设,开通重要文化遗产点的旅游专线。加强古城交通规划,推进文化遗产点至外部交通干线连接公路的改造升级,完善泉州古城系列文化遗产步行道路网络建设。
加强各文化遗产点停车场及泉州古城相关停车场的服务与管理,打造文化遗产旅游精品游线,提升文化遗产点旅游的体验性。
第十四条【标识系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旅形象品牌标识系统、文化遗产旅游解说标识系统建设,规范完善“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等文化遗产的旅游全景图、遗产要素解说牌、旅游引导标识、安全警示牌等。
第四章 产业促进与交流合作
第十五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化旅游资源保护、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文化旅游宣传推广、高端文化旅游及新业态培育、对外对台港澳文化旅游交流合作、文化旅游人才培训奖励等。
第十六条【金融扶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文化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文化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收费优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降低餐饮、住宿、旅行社、景区等涉旅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费用,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资本】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按照本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建设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进行产品推广。
第十九条【用地用林用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用地、用林、用海指标,保障文化旅游项目用地、用林、用海的合理需求,支持探索文化旅游综合用地、用林、用海开发模式。
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坡、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等进行文化旅游开发。
第二十条【人才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奖评工作机制,提升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养,建设高素质文化旅游人才队伍。
第二十一条【文旅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掘本地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推进旅游与特色产业深度融合,扶持开发泉州时尚工艺、滨海雕艺、茶文化、香文化、瓷文化、石文化等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品质的品牌文化旅游产品。
第二十二条【科技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文化旅游与新科技深度融合,推进文化旅游企业、文化旅游业态和文化旅游消费理念创新,推动文化旅游产业结构和文化旅游数字化治理水平优化升级。
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和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重构文化旅游产品供给和需求基础,提高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品质。
鼓励企业和经营者将文化旅游项目与网络视频平台、网络购物平台、网络信息平台等相结合,拓展线上文化旅游消费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产业创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文化创意设计产业融合,促进工艺美术、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和动漫游戏等产业创新升级,开发文化旅游产品,为旅游者提供科普、文化展示、工艺演示、产品体验、休闲活动等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文创产品】鼓励和支持利用闽南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具有时尚性、实用性、便携性的文化创意产品,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鼓励和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相关文化旅游企业兼职从事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开发。
第二十五条【工业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泉州制造业的优势,将鞋服、陶瓷、茶、老醋、香、雕艺、石材、木雕等特色工业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相结合,发展工业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深度挖掘自身文化内涵,在从建筑设计到厂房整体格局、从生产营销到品牌形象等融入文化旅游元素,策划旅游精品线路,发展金牌观光工厂、工业旅游示范基地。
第二十六条【滨海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山海景观优美、文化内涵深厚、惠女风情独特、商贸资源突出和著名侨乡等优势的叠加效应,推进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旅游度假区、滨海运动俱乐部和海洋运动基地建设,生成蓝色滨海度假文化旅游产品。
第二十七条【休闲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文化旅游休闲度假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度假区,发展特色休闲文化旅游产品,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错峰休假制度,为职工文化旅游休闲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乡村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生态、休闲农业与特色古厝、民俗文化、活态“非遗”、特色美食等融合发展,开发品质观光、山地运动、森林康养、温泉度假、中医药养生、人文探索、自然教育等特色乡村文化旅游产品,构建乡村文化旅游品牌体系。
第二十九条【会展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与生态、人文及气候条件相融合,制定奖励和补助政策措施,引进、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会展,促进发展会展文化旅游。
第三十条【体育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泉州体育用品品牌优势,创新体育文化旅游产品,打造体育文化旅游目的地和精品线路,推动运动休闲特色小镇、体育文化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引导规范航空运动、马拉松、自行车、徒步、沙滩排球等体育运动大众化、产业化发展。
第三十一条【红色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依托红色资源,应用现代科技手段,丰富红色文化旅游教育场景、形式和内容,推广红色文化旅游精品线路。
第三十二条【研学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研学文化旅行,将研学活动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高等院校、文博单位、科研机构、文化遗产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等要为研学文化旅行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服务。
第三十三条【夜间旅游】鼓励观光游憩、文化体验、特色餐饮、时尚购物、网红经济、旅游演艺、康体休闲等融合发展,开发夜间文化旅游产品,培育夜间文化旅游消费业态和集聚区,增加步行街文化旅游消费元素,增设夜间临时停车场和公交线路班次,发展夜间文化旅游经济。
第三十四条【国际交流】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国际文化旅游交流合作机制,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城市文化旅游交流合作,赴外开展泉州文化艺术、“非遗”展示、“宋元中国·海丝泉州”文化旅游推介等活动。建立“东亚朋友圈”,建构东南亚国家“海丝”文化旅游圈,创新与友好城市的文化旅游交流活动方式,强化泉台、泉港、泉澳文化旅游合作互动机制。
第三十五条【国内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好“中国海上丝绸之路旅游推广联盟”“中国世界遗产旅游推广联盟”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闽粤赣十三市区域合作、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等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平台,实现资源互补、客源互送、市场共建、利益共享。
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文化旅游基础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基础设施】车站、机场、码头、景区、酒店等旅游者相对集中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设置和配备文化旅游咨询站点、停车场、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护设施、大件行李寄存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交通网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增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航线,完善通往主要景区、文化旅游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以及周边停车场建设,开通4A级及以上景区公共交通文化旅游专线,保障机场、车站、码头到主要景区公共交通衔接。
市、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优化交通管理,保障文化旅游客运车辆的便捷通行。
第三十九条【标志设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通往各景区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文化旅游交通标志。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外国语言的引导、解说和标识标牌。
第四十条【停车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文化旅游停车设施,设置团队文化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国、省干线公路和通往景区公路应当增设观景台、休闲驿站、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自驾游服务和休闲功能。
第四十一条【自驾营地】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
开展文化旅游经营的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纳入登记管理,开展住宿业务的营地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管理。
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地应当提供食品供应、水电保障、路标指示、医疗救治、安全救援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旅游厕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进厕所革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旅游者免费开放厕所。
第四十三条【智慧旅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信息化建设,健全和拓展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旅游监管数据化、旅游服务个性化、遗产景点智能化、旅游安全可视化,向旅游者无偿提供线上全域导览信息,以及消费警示、投诉等文化旅游服务功能,推动实现文化旅游服务、旅游体验和旅游营销的智慧化。
公安、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气象、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共享信息,方便旅游者查询。
第四十四条【高险设施】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体育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
第四十五条【应急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和文化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编制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文化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文化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第六章 规范经营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营业规范】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已经取得的相应等级标准提供服务,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
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网点牌匾名称应当与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以文化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与本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名义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
禁止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购物或者推销其他文化旅游项目。
第四十七条【人员培训】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文化旅游行业组织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文化旅游管理人员、导游、领队以及景区秩序维护人员等开展培训。
第四十八条【导游规范】旅行社、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导游人员信息档案,及时、准确记录导游的有关信息,完善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服务质量、业务绩效与薪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导游证并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非自由活动时段如果无正当理由应随团活动,应配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和不文明旅游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讲解规范】世界文化遗产、泉州古城等景区推行讲解员服务制度。
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导游和讲解员应当按照规范内容进行讲解。文化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旅游翻译规范,为旅游者提供外文服务。
第五十条【企业改革】推进国有文旅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文旅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国企在资源整合、项目带动、产业集聚等方面的牵领作用,培育本土化骨干文旅企业和大型数字文化企业,引导互联网及其他领域龙头企业布局数字文化产业。
支持旅行社转型升级,加大文化旅游产品创新力度,开发泉州文化遗产深度游、海丝特色游等专项本地游产品。
第五十一条【旅行社扶持】推动旅行社高质量发展,鼓励旅行社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级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开发金融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类旅行社的支持力度。推进旅行社保证金改革,创新文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
支持设立旅行社转型升级资金,建立和完善旅行社高质量发展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委托服务】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
第五十三条【餐饮和酒店】鼓励和支持闽菜旗舰店、特色小吃品牌店宣传推广泉州美食,发挥品牌餐饮企业作用,建设特色美食休闲街区。
鼓励发展各类主题酒店和特色酒店,在4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周边布局精品主题酒店。
第五十四条【民宿政策】鼓励和支持城镇、乡村、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和度假区、特色街区等有一定民宿聚集度的区域的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结合当地文化旅游资源依法从事民宿经营服务活动。
开办民宿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民宿管理】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工作部门或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民宿申报受理和日常工作牵头管理单位。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民宿登记】民宿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住建、生态环境、商务、文旅、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七条【旅游购物】鼓励结合当地文化旅游商品资源和旅游线路,规划建设旅游购物特色街区,支持本地文化旅游特色商品在景区、酒店、游客集散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的指定区域展示、销售。
旅行社不得为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制、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旅行社违规安排旅游者购物的,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可以依法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第五十八条【线上规范】通过线上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线上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核实其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信息,保证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
第五十九条【经营禁止】行业协会、俱乐部、车友会、教育培训等机构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
第六十条【诚信建设】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做好信用信息采集、评定和披露工作,定期对文化旅游经营者信用进行评价,认定信用等级,并与相关部门共享信用信息。
第六十一条【质量评价】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以旅游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文化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形成文化旅游服务质量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执法机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制、文化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投诉、举报快速反应机制,对文化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文化旅游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纠纷处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建立旅游投诉由12345统一受理与分类分级办理机制。
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酒店、购物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公布文化旅游投诉、举报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文化旅游速裁法庭、警务室等派出机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良好文化旅游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