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301-2023-00054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0
    “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3-02-20 16:01
     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以下简称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泉州世界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系列遗产,包括22处代表性遗产点及其关联环境和空间构成的整体,分为遗产区、缓冲区及景观控制区。

    条【保护原则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条【政府职责】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完善保护制度,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遗产点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村(居)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泉州世界遗产。

    条【部门职责】市和相关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涉及的管辖海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涉及遗产安全的海砂开采等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推进泉州世界遗产环境优化提升整治工作,加强保护区域内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

    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泉州世界遗产中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宗教管理机构做好遗产点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水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事行政违法案件。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涉及的管辖海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涉及遗产安全的违法养殖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遗产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和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根据职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违法建设以及摆摊设点等相关行为的巡查,及时发现、处置相关违法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督促、指导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遗产点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遗产点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海上交通安全、船舶污染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的巡查,依法查处管辖海域的船舶航行对遗产的破坏行为。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所辖港区的港口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以及港口经营管理,避免对遗产要素及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财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气象、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事务纳入部门职责,做好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条【市级统筹管理】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统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研究制定保护发展战略,审议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要事项。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级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监测、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条【财政保障与基金管理】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旅游服务收入、文化创意产品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国际组织支持等方式筹集。 

    专项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用于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所需费用,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补助、补贴等,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州世界遗产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泉州世界遗产的行为。 

    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等相关活动。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条【管理规划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明确遗产的构成、保护要求和保护重点,确定遗产区、缓冲区、景观控制区的范围,并依法报批。

    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规划中的保护范围、性质、保护目标、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重大事项的,按照规划制定程序组织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文物主管部门每五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意见形成专项报告,作为规划继续实施或者调整、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建设管控专项细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组织编制建设管控专项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管控专项细则应当细化对遗产点的遗产区、缓冲区、景观控制区的分类分级管控措施,并明确建筑风貌、体量、高度、色彩等详细管控指标要求。

    第十条【保护标志】泉州世界遗产按照管理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进行保护管理。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标志、界碑(桩)及标识碑、指示牌的设置和维护工作。

    保护标志、界碑(桩)及标识碑、指示牌的样式,由市级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则统一制定。

    第十条【禁止行为】禁止在遗产区、缓冲区内从事下列破坏泉州世界遗产的活动: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遗产本体;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开山、采石、采砂、采矿;

    (五)修建不符合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建设管控专项细则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违法排放污染物;

    (七)造坟、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八)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九)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十)其他破坏泉州世界遗产的行为。

    十三条【建设活动管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标准,落实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建设管控细则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领域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领域的保护要求。

    泉州世界遗产中属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下简称“文物两线”)的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涉及文物保护项目以及遗产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批准。“文物两线”以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遗产区、缓冲区内的建设工程和景观控制区内的重大建设工程,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遗产影响评估材料。

    第十条【遗产点保护项目管理】遗产点内的修缮、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项目的勘察设计,以及方案的审批、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准进行严格管理。 

    保护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应当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报请批准。

    第十条【专家咨询制度】本市建立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遴选文物保护、规划、建筑、历史、考古、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泉州世界遗产咨询专家库;涉及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十六条【遗产监测制度市级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强化信息管理,建立统一的遗产监测预警平台,完善监测体系和监测档案,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

    各遗产点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产本体保存状况和遗产区、缓冲区内的日常监测以及遗产监测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市和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纳入遗产监测预警平台。

    十七条【联合技术审查】对遗产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泉州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及其真实性、完整性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并邀请泉州世界遗产咨询专家库专家参与评估论证,从技术层面对工程项目的功能、体量、高度、风貌等进行审核把关。

    技术审查意见作为依法报请批准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联合执法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市级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对遗产保护管理重点区域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第十条【考古活动管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泉州世界遗产研究计划。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保护责任人制度各遗产点的保护管理机构作为保护责任人,承担具体的保护管理事项。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负责遗产本体的修缮、保养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缮、迁移、重建、拆除;

    (二)保持遗产点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改善优化公共设施以及人居环境;

    (四)开展数字化管理,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五)组织开展日常维护和巡查,及时处置危害行为;

    (六)加强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建立监测档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遗产区大型活动管理】在遗产区内拍摄影视作品、科学考察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应当征得遗产点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制定详细的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依法报批。

    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还应当征得相关宗教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鼓励传承利用泉州世界遗产的传承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合理的原则。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泉州世界遗产价值发掘、阐释和传播活动,创新丰富遗产的活化利用方式。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遗产保护区域内业态的引导,制定负面清单,优化业态分布,培育和扶持符合遗产价值传承的业态发展。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育】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充实泉州世界遗产传承与利用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专业化水平:

    (一)制定相关办法,评选与遗产传承与利用相关的传统工艺、技艺名匠、大师,并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二)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鼓励专业人才通过培训、交流等活动提高专业能力,引进高水平专业人才;

    (三)在中小学教育中融入遗产传承与利用的内容,普及遗产相关知识,建立人才储备体系。

    (四)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研究推广】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合作,通过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泉州世界遗产传承与利用专题专项研究,深入挖掘、丰富遗产价值与内涵。

    对于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相关研究成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奖励推广办法,按照规定对相关研究人员进行奖励,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推广。

    第二十五条【非遗传承】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与泉州世界遗产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开展传统技艺、戏曲、民俗、典故等相关资料和实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推动其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二十条【泉州世界遗产日】每年7月25日为“泉州世界遗产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泉州世界遗产宣传教育与品牌推广,拓展对外交流平台,扩大泉州世界遗产的国际影响力。

    二十七条【文旅融合发展】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整合泉州世界遗产旅游资源,合理调整和改善交通组织,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培育“宋元中国·海丝泉州”等文化旅游品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遗产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按照保护要求采取预约或者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讲解员、志愿者和导游应当为公众提供符合遗产价值的讲解服务。

    第二十八条【品牌与知识产权】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泉州世界遗产相关名称、标识和文化品牌的建设、传播及保护,推动商标、域名注册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泉州世界遗产相关文博单位依托自身资源,注册相关商标,采取合作、授权或者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遗产资源的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共享】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项、第项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项、第项规定,由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未依法报请批准建设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报请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考古等擅自建设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行政法律责任】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遗产保护管理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级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约谈相关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公益诉讼】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22处遗产点及关联范围】本条例涉及的22处遗产点,包括九日山祈风石刻、市舶司遗址、德济门遗址、天后宫、真武庙、南外宗正司遗址、泉州府文庙及学宫、开元寺、老君岩造像、清净寺、伊斯兰教圣墓、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磁灶窑址(金交椅山窑址)、德化窑址(尾林—内坂窑址、屈斗宫窑址)、安溪青阳下草埔冶铁遗址、洛阳桥、安平桥、顺济桥遗址、江口码头、石湖码头、六胜塔、万寿塔。泉州古城整体纳入泉州世界遗产缓冲区范围。

    未来经相应法定程序列为扩展因素的遗产及其关联环境,适用本条例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