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302-2022-00078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1
    关于《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2-04-21 11:42

                  

    《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确定的审议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把握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作出的战略决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加快促进后申遗时代泉州文化旅游发展,全方位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超越,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打造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典范城市,推动建设“海丝名城、智造强市、品质泉州”,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泉州市文化与旅游产业深度对接,利用悠久丰厚的文化资源优势开创泉州旅游发展新局面,以文塑旅、以旅彰文,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文化旅游资源,培育和规范文化旅游市场。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起草单位迅速组织成立工作专班,协调开展《条例》的框架构建、调研、讨论、组稿等起草工作,聘请华侨大学法学院作为《条例》起草工作的智力支持单位。在遵循有关文化旅游方面法律法规,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编制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文化旅游发展的实际问题,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以泉州独具特色的历史和地域文化为内容,以旅游为载体,将文化内容贯穿到旅游全过程,用文化品格魅力引领旅游,以旅游产业效应繁荣文化,实现文化与旅游良性互动、融合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在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引领下,力求体现泉州文化旅游立法的地方性特色;在具体内容和条文设计上,结合泉州市文化旅游的实际和经验,重点解决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产业促进与交流合作、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等问题。

    《条例》分为八章,共66个条文。

    第一章“总则”共4个条文,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价值原则和管理机制。

    第二章“规划引导与资源保护”共4个条文,主要明确文化旅游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编制、数据库建立和更新、文化旅游宣传等内容。

    第三章“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共6个条文,主要规定文化遗产利用原则、专项规划编制、遗产产品打造、旅游集散服务体系构建、交通体系建设、标识系统完善等内容。

    第四章“产业促进与交流合作”共21个条文,主要规定专项资金保障、金融扶持、对涉旅企业收费优惠、用地用林用海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特色产业与旅游融合、科技革命、文化创意设计融合开发、工业旅游、滨海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夜间旅游、国际文旅交流、国内旅游合作等内容。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共10个条文,主要规定泉州文化旅游的服务体系、基础设施、交通网络、标志设置、停车设施、自驾旅游营地、旅游厕所、智慧旅游、高风险旅游项目保障设施、应急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规范经营与监督管理”共18个条文,主要规定文化旅游的经营规范、人员培训、导游规范、讲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旅行社扶持和委托服务、特色美食和酒店、民宿经营政策原则、民宿管理、民宿登记、旅游购物、线上经营规范、经营禁止规范、文旅诚信建设、文旅服务质量评价、执法监督机制和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等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2个条文,主要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共1个条文,主要明确《条例》生效施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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