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302-2022-00085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7
垃圾分类工作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是近年来中央自上而下不断推崇的新时尚。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由市城管局具体负责起草《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现将《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社会上下初步形成了关注人居环境、关心城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但是对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要存在着居民分类投放认识不足、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善、收运作业不规范、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平衡等问题,急需立法予以推行和解决。目前,国家尚无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门立法,省人大发布的《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唯一适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立法,其规定虽然较为全面详实,但有些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不足,有些规定较为模糊,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因此,为巩固与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成果,统筹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情况
市城管局委托华侨大学法学院,组织专家学者负责《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五堡、金山、后坑等垃圾分类试点社区以及厦门市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深入学习借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严格遵循调研、起草、专家论证等规范步骤,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充分吸收调研成果和其他先进地市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形成初稿。
三、起草依据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起草中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等。
同时参考借鉴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其他省市相关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起草思路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作出了体系性规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该条例部分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着重对该条例中一些规定较为原则或模糊、操作性不足、相关部门或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等情形,进行细化和补充,对部分内容进行合理切分,对其中亟待解决、细化上位法规定、加强操作性、拾遗补缺的具体事项分别立法,作出专项规定,尽量摒弃原则性条款,并结合对我市垃圾分类的实地调研情况,加入我市特色内容,让其更有可操作性,保证法律法规在我市能够顺利有效的执行。
五、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设七章四十一条,分别是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促进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划分、社会参与、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主要对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作出规定,并提出行业减量、倡导绿色办公、限制一次品使用以及鼓励净品入市等。
第三章 分类投放,主要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投放要求、大件垃圾和餐饮单位垃圾投放要求,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主要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具体作业要求,以及农村垃圾处置等。
第五章 促进与监督,主要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建设要求、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奖励促进、纳入考评标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违规处置生活垃圾的法律责任等。
第七章 附则,规定《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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