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302-2024-00037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5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2024年审议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起草。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过程
2023年4月,按照市委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关于将诚信建设纳入人大立法计划的精神要求,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补充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并由发改委组织实施。接到信用立法工作任务后,市发改委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开展和推进计划,并会同市司法局按照“文案研究、现地调研、专家论证”的总体思路,组织开展立法前期准备和研究工作,针对全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涉信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着重在法理逻辑、事权边界、制度框架层面做好前半篇文章,2023年8月底前完成了“一汇编、一草案初稿、一成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23年9月下旬,市发改委会同市司法局、晋江发改局、诚信促进会等单位赴宁波、重庆就社会信用地方立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2023年11月下旬,市发改委就《条例》组织开展县(市、区)专题座谈会。2024年1月就《条例》组织开展市营商监督员研讨会。1月底就《条例》组织开展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研讨会,充分研究、论证《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二、主要思路
总体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上位法有关民事主体信用评价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信用新格局。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国家信用政策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归集共享水平大幅提升、信用承诺制及分级分类监管落地见效、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成效明显,失信问题治理不断推进。但是,制约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向纵深拓展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比如: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不够高、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不够全面、信用监管不够深入、信用奖惩机制不够健全、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充分等,特别是在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失信惩戒规范化法治化、信用便民惠企应用等改革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的弊端日益突出,亟须通过地方立法确保相关改革于法有据,并依法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诚信意识、构建信任机制,有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拟解决的问题
1.解决社会信用领域行政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通过制定出台《条例》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权利义务,规范各方社会主体在信用信息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保障各方主体在信用信息管理领域的合法权益。
2.解决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不规范的问题。《条例》就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存储以及应用等方面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在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两个方面,以目录化的形式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信用信息乱采集、过度应用等问题。
3.解决社会信用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信用信息的应用。《条例》注重发挥信用管理的引导作用,运用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手段,要求各级公共管理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运用公共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并多场景设立激励和惩戒措施。不断提升社会信用管理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进一步。
4.解决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不规范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拓展应用市场和服务范围。同时,要求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服务时,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社会信用主体接受关联业务,为促进和规范信用行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8章50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范畴定义、总体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社会共建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主要是明确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的主体标识码,对公共信用信息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及目录编制更新程序,失信行为信息认定、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等。同时,规定了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主体自主申报信息等。
第三章信用信息应用。设置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制度、公共领域信用激励措施、市场领域信用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清单制度、告知承诺制等信用信息应用制度,明确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原则,完善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跨区域信用共享应用等规定。
第四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明确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规定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权、投诉举报权、行政复议诉讼权等内容。
第五章政务诚信建设。为进一步发挥政务诚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作用,单独设立专章明确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总体要求。明确建立政务诚信相关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公职人员诚信教育,提出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加强政务诚信监督评价机制等。
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定政府制定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鼓励和支持的发展方向,鼓励信用信息开发利用和行业组织发展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转致条款,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则。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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