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302-2025-00011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7
    关于《泉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5-05-27 17:06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泉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为2025年度审议项目。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物业管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文明城市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规定》的起草工作,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2022年,中组部等4部委推进物业党建联建工作,坚持党建引领,推动物业管理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2023年,住建部提出好房子、好社区、好街区、好城市"四好"建设,推进物业服务行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是切实解决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当前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部门监管责任不明晰、基层监管机构力量不足、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有限、物业企业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等有关问题,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做法,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规范。
      
      三是固化我市物业管理提升工作中取得的优秀成果。2024年,泉州市委、市政府高位推进物业工作,深入开展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四升一降”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协同协作,物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不少制度创新走在全省前列。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成果,为我市物业管理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综上原因,旨在通过立法构建以党建引领为核心,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的物业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形成具有泉州特色的物业管理法规,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规定》由泉州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市住建局接到立法任务后,迅速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制定详细的立法计划,全面推进起草工作。市人大环城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多次参与立法调研、讨论会,全程指导。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立法专班深入研究《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全国现行有效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结合泉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通过多次专题会议并邀请市物业行业专家参与座谈,明确立法框架思路,形成《规定》初稿,并对初稿进行反复讨论、修改。
      
      2025年2月至5月,市住建局4次召开《规定》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县(市、区)住建局、街道(乡镇)、市县两级物业管理协会、物业企业的立法意见;3次正式发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及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3月21日至25日,市住建局组织前往杭州、成都、深圳三地,围绕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专题调研,学习借鉴三地优秀立法经验。
      
      2025年5月8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结合听证会意见,现已完成第四轮修订,形成草案送审稿。
      
      《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借鉴其他城市物业管理立法的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与拟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九条,覆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专业服务以及长效机制。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区。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大会票决方式、管理规约,业委会的优选、备案、印章管理、账目审核,以及临时物委会、自行管理、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等内容,赋权属地政府对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监督。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物业服务与管理。包括建设单位前期义务、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标准化与选聘、物业服务费、物业义务与项目负责人制、退出机制及新旧物业移交等方面。旨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和秩序。
      
      第四章共有资金管理。对共有资金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监管、公共收益财务管理与审计、小额公维金、公益基金制度等进行规定。加强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市、县住建局职责,其他部门职责以及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确保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第三方机构等的罚则。明确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附则。明确术语定义和施行时间。
      
      (二)拟解决的问题
      
      1.解决业主大会票决难度大、业委会监管难等业主自治方面的问题。通过细化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则和表决程序,明确筹备流程和时间节点,降低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的门槛,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建立业委会成员的资格审查、离任审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管理,防止业委会成员滥用职权或侵害业主权益。
      
      2.解决物业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机制,要求物业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解决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新增物业服务信息公开机制,要求物业企业定期公示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及收支情况,赋予业主查阅权和复制权,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程序和移交清单,对拒不退出或移交资料的行为设定罚则,解决物业企业退出不规范的问题。
      
      3.解决物业管理中共有资金监管难的问题。建立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公共收益的用途、使用权限、程序、信息公开和监督方式,确保公共收益合理使用,防止公共收益被侵占或滥用。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管办法,特别是紧急维修情形下的资金划拨程序,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4.解决物业管理中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通过《规定》明确街道(乡镇)的物业管理职责,建立“双备案”制度、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公示制度、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和日常管理体系,提升属地管理效能。明确住建、公安、城管等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小区治理司法联盟”机制,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衔接,解决小区执法难题。明确街道(乡镇)对物业管理的属地监管职责。
      
      5.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投诉量高的问题。设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机制,明确预收物业费的期限和监管要求,解决物业收费调整难、预收资金风险大的问题。推动物业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实现电子投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等功能,提高物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方便业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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