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所属机构 |
执业证件名称 |
证件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条件 |
处罚程序 |
处罚内容 |
1 |
张泽良 |
福建炫宇律师事务所 |
律师执业证 |
13505201410942608 |
泉司罚决字〔2024〕1号 |
张泽良于2023年11月28日—2024年5月16日期间,先后6次在泉州市女子看守所为被告人传递生活物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项 |
构成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情节一般 |
2024年6月7日立案;2024年8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24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4日送达。 |
停止执业十个月 |
2 |
朱宏捷 |
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 |
律师执业证 |
13505198610854633 |
泉司罚决字〔2024〕2号 |
朱宏捷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在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收取的费用之外,于2023年4月20日通过微信私自收取当事人2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项之规定 |
构成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 |
2024年7月17日立案;2024年9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24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10月17日送达 |
停止执业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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