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所属机构 |
执业证件名称 |
证件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条件 |
处罚程序 |
处罚内容 |
1 |
黄思超 |
福建方田律师事务所 |
律师执业证 |
13505201910085007 |
泉司罚决字〔2025〕3号 |
2024年11月13日,廖*琼与福建方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黄思超和刘*芸律师接受廖*琼委托,作为其劳动争议仲裁和一审诉讼程序阶段的代理人。2024年12月30日,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廖*琼的仲裁请求;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于2025年2月11日向黄思超送达了传票等材料,因忘记准确开庭时间,黄思超未根据传票上记载的时间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廖*琼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2025年4月8日,廖*琼与福建方田律师事务所达成调解协议,黄思超当天赔付廖*琼3万元整,廖*琼当天签署撤回投诉申请书,未签署谅解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7项之规定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
2025年5月20日立案;2025年6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25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7月17日送达 |
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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