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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