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时间:2018-04-28 15:54 浏览量: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法制网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蔡长春 今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亲切关怀。近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意见》。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

  《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分类指导,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任期届满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意见》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要求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等。

  《意见》强调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要求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意见》要求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了《意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6.6万个,人民调解员366.9万人,每年化解矛盾纠纷900万件左右。长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员牢记使命、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亲切关怀。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分类指导,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提出要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请问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目前,全国兼职人民调解员有317.2万人,占总数的86.5%;专职人民调解员49.7万人,占总数的13.5%。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从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矛盾纠纷向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这些矛盾纠纷类型多样、专业性强,需要有一支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对此,《意见》要求,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意见》强调,要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提出数量要求。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问:新时代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员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意见》采取哪些措施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 

  答:《意见》从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两个方面对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提出了要求。《意见》强调,要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意见》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培训责任提出了要求,明确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在培训内容方面,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在培训形式方面,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求,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问:《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作出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健全管理制度方面,《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在完善退出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发生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等情形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问:《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 

  答: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需要人民调解员的无私奉献,也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为强化政府的保障责任,《意见》明确,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同时,对设立单位的保障责任,《意见》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依法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意见》强调,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部: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三大变化

  法制网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 王芳 见习记者 赵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发生了很多新变化,主要体现在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类型更加多样、调解难度加大三个方面。”在今天上午司法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作出上述表示。

  谈及具体变化,刘振宇表示,过去人民调解矛盾纠纷的主体主要是老百姓个人之间的矛盾,现在大量个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同时,以往纠纷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等方面。现在,则呈现出专业性、行业性等特点。此外,过去的矛盾纠纷基本通过讲情理的方式进行调解。如今,有很多法律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呈现出量多、标的额大等特点。

  那么,面对新时代的新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如何有效开展呢?对此,刘振宇认为,这需要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专业素质能力,具有与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相适应的政策水平、法律素养和知识储备。人民调解工作要本着群众的事群众办、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不上交,真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刘振宇具体介绍说,“面对新时代矛盾纠纷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首先,我们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把“枫桥经验”精神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新形势下不断发展创新。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好《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和调解技能。三是进一步完善调解体制机制。充分运用并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在不同类型的调解组织之间要建立联调联动联防机制。四是要准确把握新时代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在总结以往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更快捷、更普惠、更优质的调解服务。

司法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财政和专职人员保障 

  法制网北京4月27日讯 (见习记者 赵颖)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同时,也存在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因素。对此,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罗厚如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总的来说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经费保障不到位,一些地方人民调解经费没有标准,或保障标准较低。另一方面,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

  对于解决这两方面问题,《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罗厚如说,“在加强经费保障方面,《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经费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二是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三是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据介绍,在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意见》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在选聘过程中,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提出具体要求,其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记者了解到,《意见》通过加强对以上两方面的要求,将使广大基层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充分维护基层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

  人民调解年均处理矛盾纠纷900万件 成功率逾96%

    法制网北京4月27日讯(见习记者 赵颖)今天上午,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出台情况、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了五个方面的明显成效。

  一是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各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坚持定期排查与重要节点、重要时段专项排查相结合,及时就地妥善化解纠纷,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900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

  二是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各地大力加强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推进医疗、道路交通、劳动、物业、消费、旅游、金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交警、信访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6.6万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5.7万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3万个,派驻有关部门调解室1.6万个。

  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地坚持选聘结合,专兼结合,拓宽选任渠道,丰富选任方式,注重吸收退休政法干警、律师、医生、教师等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途径,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家咨询库,提高了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等制度,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目前,全国有人民调解员366.9万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9.7万人,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是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都对人民调解制度作出了规定,2010年又颁布了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人民调解法。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陕西省政府2016年颁布了全国首个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近年来,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大多数省(区、市)出台了加强公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制定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标准,有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五是人民调解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一些地方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了综合性、一站式专业人民调解中心;还有一些地方积极打造调解工作品牌,推动建立以调解能手、律师等专业人士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加强人民调解案例库建设,充分利用12348中国法网,积极发挥调解案例库指导示范作用。一些省市充分发挥电视传媒优势,积极开展电视调解工作,在群众中广受欢迎,取得良好宣传教育效果。此外,一些省市研发了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了手机APP,很多地方建立了人民调解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大幅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质效。

  司法部:人民调解重在“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法制网北京4月27日讯 见习记者 赵颖 “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这些决策部署无疑是给人民调解在依法治国、社会基层治理当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司法部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这样说。

  谈及人民调解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刘振宇表示,人民调解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职责。具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依法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当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经过三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在不断加强。法律问题越多,就越需要依法调解。

  第二,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员是当然的法治宣传员,他们在调解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就是进行法治宣传的过程,以案释法、明法析理,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自治功能。人民调解组织是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自发的通过一定程序组建调委会,是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有效机制。运用法律、道德和“村规民约”等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自治、德治、法治有效融合,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夯实人民调解在依法治国当中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中发挥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要尤为重视体现法治精神,给当事人一个明明白白、合乎法律规定的调解结果,真正使每一个案件不仅案结事了,还要让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做到公平正义。人民调解工作带来的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庭上或课堂上的宣传教育,是真正的以案释法,能够实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刘振宇感慨道。

全国近6成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

   法制网北京4月27日讯 见习记者 赵颖 医患纠纷一直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那么,人民调解在解决医患纠纷可能发挥哪些作用?对此,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罗厚如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已经覆盖了我国大部分县区,全国近6成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化解医疗纠纷的主渠道。

    谈及具体成效,罗厚如表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二是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三是扎实做好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近年来,每年化解的行业、专业纠纷都在140万件以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化解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数量已经超过传统领域”,罗厚如向记者介绍道,“医疗纠纷与老百姓关系非常密切,化解医疗纠纷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司法部大力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出台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每年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是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第一个成立的专业委员会。”

    罗厚如感言,“经过几年努力,全国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连续四年实现‘双下降’,医生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有效改善,这与人民调解员的奉献是分不开的。总的来讲,人民调解员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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