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06-01 10:06 浏览量:

 “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211223泉州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22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以下简称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泉州世界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系列遗产,由22处代表性的遗产点及其关联环境所构成的整体,反映了宋元时期泉州围绕世界海洋商贸所形成的高度整合的区域空间—经济—社会系统,是世界海洋贸易中心港口的杰出范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

第三条  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居)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泉州世界遗产。

第五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涉及的管辖海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涉及遗产安全的海砂开采等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推进泉州世界遗产环境优化提升整治工作,加强保护区域内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

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泉州世界遗产中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宗教管理机构做好遗产点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水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事行政违法案件。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涉及的管辖海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涉及遗产安全的违法养殖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违法建设以及摆摊设点等相关行为的巡查,及时发现、处置相关违法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督促、指导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遗产点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遗产点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海上交通安全、船舶污染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的巡查,依法查处管辖海域的船舶航行对遗产的破坏行为。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所辖港区的港口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以及港口经营管理,避免对遗产要素及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财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气象、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事务纳入部门职责,做好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泉州世界遗产保护长效综合协调机制,市级全面统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制定保护发展战略,审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重要问题;县级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遗产点的保护利用等工作。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泉州世界遗产日常维护和监测等保护工作的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第七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重点区域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和相关县(市、区)文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泉州世界遗产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盗掘、违法建设、违法开采等行为的排查,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及时抄报、移送处理。

各遗产点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危害泉州世界遗产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设立世界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

鼓励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泉州世界遗产保护。遗产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组建泉州世界遗产咨询专家库,建立针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重点管理决策、建设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家咨询制度。

编制与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规划、审批与泉州世界遗产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泉州世界遗产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或者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州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泉州世界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各遗产点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鼓励志愿者、公益性组织参与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文明引导、游览讲解、知识普及等志愿服务活动。

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要求,负责组织编制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保护专项规划。

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应当明确泉州世界遗产的构成、保护要求和保护重点,确定遗产区、缓冲区、景观控制区的范围;依法报请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后实施。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细化对遗产点的遗产区、缓冲区、景观控制区分类分级保护措施,明确对建筑风貌、体量、高度、色彩等详细管控指标要求,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泉州世界遗产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泉州世界遗产按照管理规划和保护专项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进行保护管理。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履行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文物主管部门每三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意见形成专项报告,作为规划管理实施或者修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保护标志、界碑(桩)及标识碑、指示牌的设置和维护工作。

保护标志、界碑(桩)及标识碑、指示牌的样式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则统一制定。

十四条  在泉州世界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遗产本体;

(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

(五)违法排放污染物;

(六)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七)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保护专项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其他破坏泉州世界遗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标准,落实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保护专项规划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领域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领域的保护要求。

泉州世界遗产中属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下简称“文物两线”)的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报请批准。“文物两线”以外的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遗产区、缓冲区内的建设工程和景观控制区内的重大建设工程,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遗产影响评估材料。

第十六条  建立联合技术审查制度,明确保护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审批的内部审查程序,邀请泉州世界遗产咨询专家库专家参与评估论证,从技术层面对重大建设工程的功能、体量、高度、风貌等进行审核把关。技术审查意见作为依法报批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泉州世界遗产各遗产点的修缮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方案审批、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准进行严格管理。

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应当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报请批准。

第十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的监测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遗产监测预警平台,健全完善监测体系及其监测档案,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监测报告。

市和相关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纳入遗产监测预警平台。

第十九条  各遗产点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遗产点的日常维护、监测和巡查,建立记录档案,开展数字化管理,定期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各遗产点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遗产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火灾、自然灾害、有害生物等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处置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条  在泉州世界遗产的遗产区内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应当征得遗产点保护机构同意,制定详细的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依法报批。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还应当征得相关宗教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泉州世界遗产考古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相关考古工作成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泉州世界遗产的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合理的原则,将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确保遗产保护管理与城乡发展的良性互动;同时保障原住居民发展权利,实现价值共享。支持创新转化手段,提升遗产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开展创新服务,推动遗产更好融入生活和服务人民。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泉州世界遗产保护需求,制定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泉州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改善遗产点周边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通信、绿化等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工作条件,促进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充实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人才队伍,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深化遗产价值研究,鼓励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献、开展专题调研,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泉州世界遗产的文化标识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泉州世界遗产研究。研究成果经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认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泉州世界遗产校园教育传承方案,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学校相关教育内容,并通过举办论坛、讲座、体验课、研学活动等形式,普及泉州世界遗产知识,增强对历史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

第二十七条  每年7月25日为“泉州世界遗产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泉州世界遗产宣传教育与品牌推广,提高遗产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拓展对外交流平台,扩大泉州世界遗产的国际影响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的宣传,普及传承和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泉州世界遗产文化价值的发掘、研究,开展与泉州世界遗产有关的传统技艺、戏曲、民俗、典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资料和实物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开展活态展示展演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泉州世界遗产遗产点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相关遗产点保护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放区域、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并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或者讲解服务。支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遗产进行创新展示,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

进入遗产区开展讲解活动的导游、讲解员,应当接受遗产点保护机构的培训和管理,为公众提供符合遗产价值的讲解服务。

对游客集中的场所应当控制游客流量,合理测算日最大承载量和瞬时最大承载量,并制定游客疏导预案,及时采取分流限流措施,相关信息向社会实时发布。

第三十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挖掘整合泉州世界遗产旅游资源,改善旅游条件,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鼓励社会力量开发以宋元泉州为主题的旅游线路与旅游产品,提升宋元泉州文化品牌认知度,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相关名称、标识和文化品牌的建设、传播,推动商标、域名注册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泉州世界遗产相关单位依托自身资源,采取合作、授权或者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遗产资源的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泉州世界遗产声誉或者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泉州世界遗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泉州世界遗产22处遗产点包括九日山祈风石刻、市舶司遗址、德济门遗址、天后宫、真武庙、南外宗正司遗址、泉州府文庙及学宫、开元寺、老君岩造像、清净寺、伊斯兰教圣墓、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磁灶窑址(金交椅山窑址)、德化窑址(尾林—内坂窑址、屈斗宫窑址)、安溪青阳下草埔冶铁遗址、洛阳桥、安平桥、顺济桥遗址、江口码头、石湖码头、六胜塔、万寿塔。泉州古城整体纳入泉州世界遗产缓冲区范围。

未来经相应法定程序列为扩展因素的遗产及其关联环境,适用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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