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2-10-08 17:22 浏览量:
 《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泉州市司法局审议通过并印发了《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主要依据为《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并废止原《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做好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衔接工作,泉州市司法局依据现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启动《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解析

《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根据违法行为种类、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设定处理处罚标准和幅度,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较《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有以下变化:

一是裁量权数量不同。《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了25司法鉴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较原版增加8种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删除1种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合并2种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

二是修改了轻微情形处罚标准幅度。根据现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一般违法程度的处罚标准由罚款统一修改为警告;新增严重情形D档“情节严重的,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三是违法情形更具操作性。简化涉案鉴定业务数量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衡量标准的违法情形,做好同类违法情形衔接。如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行为,新增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与第四十五条“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情形相衔接。

 

相关链接: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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