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2-12-20 16:00 浏览量: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2月16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我市自2017年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采取有效措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还不同程度存在着部门合力不足、前端分类投放落实不到位、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不规范、相关设施建设不足、公众参与率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垃圾分类工作部署要求,有必要在梳理总结我市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我市实际需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二、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补缺的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未予明确的内容,予以细化、规范;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链条管理,推动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办法》分7章,共40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明晰生活垃圾分类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界、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单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办法》按照点、线、面三个层次相统一的思路,明晰生活垃圾分类的各方责任,在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条详实细致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等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并确立了“管行业要管垃圾分类”的工作原则,促进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在第三章及第四章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各个环节分别规定了: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分类投放义务,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职责,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行业职责,以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等,以期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落实源头减量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从生活垃圾的产生源头开始抓起。《办法》从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予以规范,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比如: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第九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服务性企业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第十一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等(第十条)。同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加强对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水平(第十二条)。
  
  (三)加强全链条分类管控
  
  1.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一是明确分类标准。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我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分类类别予以调整。同时,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第十三条)。二是明确投放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应当定点投放或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是明确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以及管理责任人相关职责要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并设定了未履行管理责任人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从执法层面确保管理责任人制度得到落实(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2.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一是在分类收集运输管理环节,明确了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要求,以及收运处理资质条件、收运单位的具体职责等,着力解决混收混运现象等问题(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二是在垃圾分类处置管理环节,着力解决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各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三是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3.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办法》结合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并按照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强化保障监督措施
  
  1.明确相关设施建设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硬件保障是重要基础。《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老旧住宅小区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纳入改造范围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加强宣传和引导。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全民运动,关键在于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将“新风尚”养成“新习惯”。为此,《办法》在鼓励全社会参与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垂范,行业协会发挥引导示范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在宣传发动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主体宣传责任,通过全方位、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全民垃圾分类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第七条)。
  
  3.完善促进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创新;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奖励方式,调动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积极性等。加强考核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五条);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社会满意度测评等(第三十三条)。
  
  4.强化刚性约束。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详细,在确保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下,《办法》根据上位法重申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规定,以此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刚性约束,推动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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