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3-08-30 13:08 浏览量:

  泉州市司法局于2023年8月30日印发了《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的通知(泉司规〔2023〕2号),包含《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泉州市公证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泉州市公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顺应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做好我市有关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动态调整工作,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泉州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启动《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于2023年8月经泉州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制定过程

  泉州市司法局在《泉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律师、律师事务所类)》、《泉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公证员类)》、《泉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公证机构类)》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历年来办案实践,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逐条逐项进行评估,对实施以来达到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形予以保留,对实施效果不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向局领导、政策法规科、备案审查科、执法监督科等征求意见,以及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相关人员研究讨论,政策法规科审核,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三份裁量权基准均增加了一般性的附则规定,在条文最后均有6条规定作为附则,规定了有关从轻、减轻、从重的一般性适用条件,对“以上”、“以下”、同一档不同违法情形的适用情况、同时符合不同档违法情形的适用情形及有效期限进行了解释规定,使送审稿的体例更加合理完善。

  (一)《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性行为种类、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设定处罚标准和幅度,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除增加附则外,主要还有以下变化:

  一是对违法情形进行了多处调整。参照我省其他地区的适用标准,对原裁量规定的违法情形进行了多处调整,对于与当今律师行业一般执业情况标准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高或调低。如序号4有关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调高了违法所得金额,调低了代理辩护件数,使代理数量与违法所得相匹配,也与实践情况相一致。将多处违法情形中的“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条件删掉,该情形直接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修正调整后的违法情形更具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对处罚标准进行了多处调整修改。对原处罚标准设定几处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正。如序号1最后一档处罚标准,将原“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调整为“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序号24违法行为一般的B档原“10000元以下”和C档“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处罚标准不连续,进行了修正;序号28严重的处罚标准原来只设一档“2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4档罚款适用情形。调整后的处罚标准适用更加规范合理。

  (二)《泉州市公证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泉州市公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违法程度、处罚裁量情节设定处罚裁量标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除增加附则外,主要还有以下变化:

  一是对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处罚规定均是在同一条款,而有关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具体适用的情形和处罚标准又有区别,因此将公证员与公证机构的裁量基准分开制定,有关种类幅度与公证员、公证机构分开匹配适用更合理。

  二是对违法程度原不规范的设定进行了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般情节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是罚款、停止执业处罚,原裁量标准有关“一般”、“严重”的设定与公证法的规定并不相符,第四十二条有同样的问题,此次统一进行了修订,使违法程度的设置与法律规定相符合。

  三是对处罚裁量情节进行了多处调整。参照我省其他地区的适用标准,对原裁量规定的违法情形进行了多处调整,对于与当今公证行业一般执业情况标准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高或调低。如在公证员序号1中将“支付回扣佣金、金额”调高了一千元,并增加了“违法所得”的裁量情节,公证机构的该项裁量情节调整为公证员的2倍,使得涉案件数与金额匹配更合理;序号7一般C档将3-5件调整为3件,将严重档的5件以上调低为4件以上(公证员、机构均一样)。序号2将“违反规定收费”修订为“违反规定多收或者少收”,序号4将“违法所得”情节修订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序号5增加了严重的B档,序号10增加了泄露次数情节,修订调整后的违法情形更具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对处罚标准进行了几处调整修改。如对原标准中第四十一条的原处罚“给予警告”标准修订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将第四十二条原处罚“给予警告”标准修订为“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将公证员第四十二条的严重档原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停止执业...”修订为“呈报省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调整后的处罚标准适用更合理,更加符合法律规范。

 

相关链接: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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