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0200-2017-00001
- 备注/文号:泉司〔2017〕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3-09
泉司〔2017〕15号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
个人调解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
为规范全市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将《泉州市个人调解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泉州市司法局
2017年3月9日
泉州市个人调解工作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鼓励公信力较强的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人民调解能手等,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形成品牌效应,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3〕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委办发〔2014〕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调解室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设立,以人民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平台。
第三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正式名称为“姓名或字号加人民调解工作室”。
第四条 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出申报的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从我市四星级以上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个别情况下可放宽至三星级)。应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作风严谨,工作敬业;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年均矛盾纠纷调解数量一般不低于20件,有较高的调解成功率;曾成功化解过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或直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调处;没有出现因调解不力或明显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激化情况;曾受到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能够满足调解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经费来源。
第五条 受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省司法厅以及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命名表彰的人民调解员申请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条件(一)”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报个人专业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能独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卷宗》。
第七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审查命名的程序进行。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工作承诺书;
(三)人民调解员个人简历和调解工作主要业绩;
(四)当地政府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五)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情况说明;
(六)调解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业务上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内开展业务工作;制作的调解文书加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本工作室应当保存复印件。
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接受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邀请参与调解工作,也可以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指派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群团的委托,代表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专项调解工作。
第九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十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命名单位撤销命名:
(一)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的;
(二)人民调解员离开该工作区域,不再在该区域内生活、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的;
(四)丧失本办法第四条工作条件之一的;
(五)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连续2年人民调解员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或调解工作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司法行政机关公开批评或责令整改的。
第十一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每月报送矛盾纠纷化解数据,每半年向命名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命名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
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命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经正式命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成员同等享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补贴等待遇。
第十三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内可以摆放、贴挂被命名人民调解员获得的与人民调解有关的奖牌、证书、奖状等荣誉物品,以提高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信赖度。
第十四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公开接受人民群众评议。
第十五条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执行,同时个人调解工作室外观标识参照泉司办〔2012〕33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基层科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