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0200-2017-00002
- 备注/文号:泉司办〔2017〕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3-27
泉司办〔2017〕13号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市司法局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泉州市司法局印章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泉州市司法局印章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分类
(一)局印章,包括局行政印章、局党组印章。
(二)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的业务专用章。
二、印章保管
(一)局行政印章由办公室管理,局党组印章由局政治部管理,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业务专用章由本科室(单位)负责管理。
(二)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存放在保险柜内,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经办人等。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三)公章一般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时,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由负责管理公章的人员携带外出用印,规定时限,妥善管理,防止丢失。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局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审批。
(二)使用局行政印章,按下列情形办理:
1.以市司法局文号正式行文的,以局领导签发的“发文处理单”用印(经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市司法局作为联合会办部门的部门间联合行文,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用印。
2.各科室起草的各项材料和报表,需要加盖局行政印章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用印。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或向上级机关和领导的请示、报告,须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用印。
3.出具证明、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加盖局行政印章的,须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用印。不准在空白介绍信、证明上用印。
(三)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四)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其他要求
(一)负责印章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将印章锁入专柜,做到随用随开、随放随锁。
(二)认真执行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把关(查看用印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正文与底稿是否完整齐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用印,确保安全正常使用。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失误的,由审批人、审核人等承担相关责任。
(三)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刻制新印章的,须经单位负责人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局办公室开具相关证明,在公安局制定印章机关办理。
(四)严禁滥用印章,一旦出现违反印章有关规定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泉州市司法局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