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司办〔2017〕21号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局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泉州市司法局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泉州市司法局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系统把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系统(如:门户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发布,在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发布信息应遵循“审核严谨,流程规范,源头可溯,依法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内容必须经过内部初审,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得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主管领导对信息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对发布的信息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日期、部门、信息简介、承办人等。
第七条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更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信息发布审批登记表
附件
信息发布审批登记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信息发布人
|
|
所属部门
|
|
信息标题
|
|
信息类别
|
|
信息内容:
|
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复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