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0200-2017-00021
    • 备注/文号:泉司办[2017]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5-03
    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局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5-12 17:22

     

     

     

     

     

     

     

     

     

    泉司办〔2017〕21号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局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泉州市司法局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泉州市司法局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信息系统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系统把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系统(如:门户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发布,在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发布信息应遵循“审核严谨,流程规范,源头可溯,依法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内容必须经过内部初审,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得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主管领导对信息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对发布的信息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日期、部门、信息简介、承办人等。                       

    第七条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更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信息发布审批登记表


    附件

    信息发布审批登记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发布人

     

    所属部门

     

    信息标题

     

    信息类别

     

    信息内容:

    初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复审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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