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泉州市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泉州市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泉州市司法局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局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2〕29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控[2012]23号)、市委市政府《泉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市局用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律师公证管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处置突发事件、执法监督、机要通讯、安全生产督察以及上级公务活动等执法执勤专用机动车辆及市局机关执法执勤指挥用车。
第三条 市局执法执勤车用车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接送,指导、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
(二)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组织、指导和协调安置帮教工作;
(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试卷运送,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四)调解处置重大疑难及跨区域纠纷及其应急突发事件,指导、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
(五)查处投诉举报公证、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个人案件,以及依《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 》《司法鉴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等执法监督活动;
(六)配合抢险救灾、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等紧急公务;
(七)机要通信、安全生产督察等活动;
(八)陪同上级调研、检查工作;
(九)上级公务活动。
第四条 执法执勤车辆使用实行统一申请审批制度。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用车科室填写机关车辆使用派车单,登记内容包括申请科室及申请人、同行人员、使用事由、出车时间、行车路线、使用时间及驾驶员信息。派车单报由局办公室审核,按程序报局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方可派遣出车。
第五条 执法执勤车辆实行出勤和入库登记制度。车辆驾驶人员要认真填写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登记表,报局办公室备案,做到每次使用都有行车记录,落实责任到人。登记内容包括使用人、同行人员、出车时间、出车事由、行车路线、入库时间、驾驶员及车辆使用、处置状况。
第六条 执法执勤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执法执勤用车,在夜间、节假日和无公务活动时后,统一停放在市局指定场所,并将车辆使用派车单上交办公室留存。不得违反规定乱停乱放,非因工作原因严禁下班后私自将车辆开出辖区范围或在外停留过夜。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保险、加油、维修定点制度。车辆有故障或问题需维修的,应经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审批,并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在外出途中出现车辆故障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在事后补办维修审批手续。经批准进行维修的车辆,送修人员应负责对车辆维修后出厂的质量检查和核对维修项目。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专(兼)职司机管理制度。车辆驾驶人员要定期检查保养车辆,包括油电路、方向盘、制动灯光、雨刮、仪表、电池、水、机油、轮胎等项目的检查保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文明、安全行车,自觉遵守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学习制度。
第九条 非执法执勤需要严禁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公车私用,或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确因工作原因,停放在上述场所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尽量避免停放在醒目位置。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纳入各科室的年度责任考核,对违反规定或没有按规定管理、使用车辆的,应视没有履行责任,因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要追究其应负的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各县(市、区)司法局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制度。
附件:泉州市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派车单
附件
泉州市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派车单
编号:
申请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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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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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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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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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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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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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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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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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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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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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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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用车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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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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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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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限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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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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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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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申请部门填写,交由办公室审核;
2.车辆使用完成后将此表交由办公室保管留存。
抄送:省司法厅,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纪委驻市委政法
委纪检组、各县(市、区)司法局。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