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及其户内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死亡注销日期、户籍人像等户口登记信息及流动人口暂住地址、户籍地址、登记时间、注销时间等暂住登记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依法向公安机关查询案件当事人相关户口登记信息。
律师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内成员相关户口登记信息应当持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注明查询对象户籍资料不全的补正书面告知,以及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注明委派律师姓名的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户籍资料查询申请表》等材料。
第四条 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应当向查询对象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第五条 因律师提供查询对象的姓名等信息模糊或者不准确等原因,无法查到查询对象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律师提供的亲属关系、住所地等相关信息,协助律师进行综合查询。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可以出具《户籍资料查询结果》,不得提供电子文档。根据代理的案件需要,《户籍资料查询结果》上可以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七条 查询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场出具。因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查询单位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律师要求提供查无结果的证明的,查询单位应当提供。
第八条 人口信息及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和查询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除根据本规定的案件需要使用外,不得对外泄露。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律师因代理案件需要向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证人员单独申请查询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18年1月26日起实施。
户籍资料查询申请表
申
请
查
询
人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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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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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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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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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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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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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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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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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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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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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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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查
询
人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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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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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音□
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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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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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或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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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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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或者
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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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或者
单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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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查询人关系以及查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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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结果
(多人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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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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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一、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
二、本人保证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报的办理事项,如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愿承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人知道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地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当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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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人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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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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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专用介绍函
( )第 号
:
本所依法承办 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指派
律师 (执业证号: )前往你处调取 的户口登记信息资料。
特此函告,请予支持。
(本介绍函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三十日)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