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0200-2019-00063
- 备注/文号:泉司〔2019〕7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22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扎实推进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
为全面落实国办省办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要求,确保我市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工作的全面推进,现对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工作
(一)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闽司〔2019〕191号)(附件1)的要求,请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于10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1.明确赋予其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一部以上);2.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权、机构和编制的正式文件;3.填报《泉州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附件2)。
(二)市直各执法部门下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的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仅报送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明材料。委托执法的,由委托机关负责填写信息表,说明委托机关、委托依据和被委托机关基本情况。
(三)市司法局审查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资格证明材料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做好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一)市直各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应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应当暂扣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情形的,应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10月31日前,市直各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要统计本地区、本单位(含下属单位)持有执法证人数、需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人数以及需参加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人数,填写《泉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至市司法局。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由委托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三)12月31日前,市直各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应将审核通过的执法人员名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明确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1.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的正式文件和落实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的正式文件;2.填报《泉州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统计表》(附件4)。
四、建立“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
市直各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并于10月31日前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直各执法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增设“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将需要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在专栏统一公示,并于11月31日前将专栏网址报送泉州市司法局,以便对接我市确定的统一执法公示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六、落实全面推进“三项制度”月报制度。
市直各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应于每月10日前将开展“三项制度”的工作情况,填写《泉州市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月报表》(附件5)报送市司法局。
请市直各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62号)的工作部署,把握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司法局将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
员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
2.泉州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3.泉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
4.泉州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统计表
5.泉州市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月报表
泉州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22日
(联系人:卢腾辉, 电话:28382209,电子邮箱:qzsfzfjd@163.com,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C栋650室)
附件1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
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
闽司〔2019〕191号
省直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推进依法行政,加速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示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拟开展省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10月20日前向省司法厅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1.明确赋予其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一部以上);
2.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职权、机构和编制的正式文件;
3.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表(附件1)。
(二)省直各部门下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的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仅报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明材料。
(三)委托执法的,由委托机关负责填写信息表,说明委托机关、委托依据和被委托机关基本情况。
(四)省司法厅审查各省直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资格证明材料后,按程序提请省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省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对本单位、地区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存在应当暂扣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情形的,应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10月20日前,省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统计本单位(含下属单位)、本地区持有执法证人数、需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人数以及需参加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人数报至省司法厅。
(三)10月底前,省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报至省司法厅。省直各部门下属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由委托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四)省司法厅将适时组织省直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组织本地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命题、改卷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拟组织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应提前20天将考试时间和具体考试组织方案报送省司法厅核定。鼓励各地各部门使用机考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费用由组织考试的单位承担。
联系人:赵伯硕,联系电话:0591-83712793,传真:0591-83724714,电子邮箱:sfzbs@foxmail.com。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表
2.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表
一、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办公地址 |
咨询或投诉电话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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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办公地址 |
咨询或投诉电话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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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的机关
单位名称 |
委托机关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办公地址 |
咨询或投诉电话 |
门户网站 |
委托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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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
一、持有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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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行政执法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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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持证人员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行政执法资格证号码(公告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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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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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参加行政执法考试人员
省直行政执法机关
省委编办、档案局、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电影局、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局;
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厅、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退役军人厅、应急厅、审计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统计局、人防办、医保局、金融监管局,机关管理局、数字办、粮储局、药监局。
附件2
泉州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
一、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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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加挂牌情况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办公地址 |
咨询、投诉电话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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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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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加挂牌情况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办公地址 |
咨询、投诉电话 |
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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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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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加挂牌情况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委托机关 |
办公地址 |
咨询、投诉电话 |
门户网站 |
委托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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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存在加挂牌情况的,应列举全部加挂牌单位名称。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委托机关统一负责报送。公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应同时公告委托机关的投诉、咨询电话。
3.门户网站应填写“网站名称+网络链接”。
附件3
泉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
一、持有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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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行政执法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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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持证人员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行政执法资格证号码(公告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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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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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参加行政执法考试人员
说明:1.市直各部门下属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2.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由委托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附件4
泉州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信息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单位 |
法制审核人员信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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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学历 |
专业 |
职务 |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
是否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从事法律工作年限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编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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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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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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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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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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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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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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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各部门统计的数据要包含下属的执法机构; 2.“从事法律工作年限”项,是指从事法制审核、律师、规范性文件制定或审查等法律相关工作的年限;3.有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在“备注”内。 |
|||||||||||||||||||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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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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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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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泉州市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月报表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内容 |
完成时限 |
推进情况 |
存在问题 |
备注 |
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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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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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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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行政执法单位填写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情况,报表以外的其他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可随报表同时报送。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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