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0200-2019-00068
    • 备注/文号:泉司〔2019〕8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11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执法 公示规定》及《泉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12-11 08: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执法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三项制度”的可操作性,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及《泉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一、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规定。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三、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规定。

    四、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撤下、更正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内容,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执法性质、法定代表人、管辖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二)根据权责清单内容,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职权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权限,编制并公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行政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四)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执法服装、行政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九、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处理。在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

    十、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信息、所属部门、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在填单台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在导办台及填单台明示可通过微信或网站等方式实时查询办理进度。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征收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被检查人。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十二、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财产的信息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处罚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应进行隐名处理。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决定书文号、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日期、执法结论等内容。  

    十三、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不宜公开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将本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十五、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期限为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向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十七、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布。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

    十九、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十、本规定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审查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送达、复查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征收征用的全过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括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决定、送达、实施、补偿、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补正、勘验、专家评审、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全面、客观、公正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进行。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送达回证等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以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可以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八、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鼓励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九、对查封、扣押和强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现场人员;

    (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逐步实现全过程音像记录。

    十、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十一、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电量或者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造成音像记录中断的,应当在重新开启设备后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记录或者记录信息丢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向所属机关负责人报告,说明并记录有关情况。

    十二、执法活动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存储执法音像设备中的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指定平台。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原始记录,除因办理案件需要,未经所属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音像记录信息。

    十三、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案件办结后的6个月。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实时联网等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记录、存储和管理。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声像和电子信息等记录信息,及时归档保存。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十六、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十七、本规定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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