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0300-2017-00025
    • 备注/文号:泉司〔2017〕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19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跨县域受理协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7-04 13:00

     

     

     

     

     

     

     

     

     

    泉司〔2017〕39号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法律援助

    跨县域受理协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泉州市法律援助跨县域受理协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司法局

                                2017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法律援助跨县域受理协作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7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办发〔2016〕22号),在我市全面推行法律援助跨县域受理协作制度,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意见。

    一、在全市区域内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人可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务。

    二、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应秉承“援助多服务、群众少辛苦,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理念,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加强“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的应用,认真及时办理申请人提出的跨县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

    三、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切实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泉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指派规则》,实现无差别化审批服务,确保跨县域受理协作制度顺利推行。

    四、收件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申请材料接收及形式审查、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操作、法律释明、转交相关文书等工作,不行使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批指派权。

    五、收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补正标准;

    (三)帮助申请人运用“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在线申请法律援助,完成在线申请后立即电话告知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帮助打印申请表及确认申请人的签章;

    (四)在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完成网上审批后,帮助申请人通过泉州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五)在收件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及相关申请材料直接送达或通过快递寄往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六、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到法律援助网上申请后力争立即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不能立即作出决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快速完成审批、指派操作,及时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收件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泉州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受指派法律服务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及时将指派通知书送达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告知其通过泉州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指派通知书;

    (三)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及时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收件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泉州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下载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七、遇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或其他情况紧急的申请事项,应开辟跨县域受理协作的快速通道:收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于收件时当场办理申请人提出的跨县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立即作出指派。

    八、收件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无受理权为由拒绝提供法律援助跨县域受理相关服务。

    九、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沟通交流。对于可能引起争议的跨县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收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主动与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因差别化审批导致群众误解。

    十、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跨县域受理协作工作的监督,对于违反本意见的行为视情节追究责任。

    十一、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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