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司〔2018〕6号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
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闽司〔2016〕111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的通知》(闽司〔2016〕112号)(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司〔2018〕1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7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度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
二、考核机构
市司法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司法鉴定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市局法规与司法鉴定科,具体组织、指导、实施考核评定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于2018年2月1日前根据《考核办法》(附件1)第五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对本人2017年度的执业活动、教育培训等情况的自查总结,并按《考核办法》(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机构递交相关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2018年2月5日前按《考核办法》(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完成对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的审查、评价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经被考核人阅签意见后,连同机构年度考核材料一并报送市局法规与司法鉴定科。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2018年2月5日前根据《考核办法》(附件1)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完成对本机构资质、设备更新、人员变化、执业和管理等情况的自查总结,对照《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考核办法》(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局法规与司法鉴定科报送相关材料,并附《评分标准》(附件2)及《2017年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3)。
(三)市局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材料、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材料及初审意见后,将分别按照《考核办法》(附件1)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审查,并组织年度考核小组于2018年2月26日至3月8日对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日程由市局法规与司法鉴定科另行通知)。在年度考核小组检查时,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年度考核需提供查阅的材料》(附件4)。
(四)市局于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采取量化评分考核方式,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按照《评分标准》(附件2)执行。
(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的方式方法,由各司法鉴定机构结合本机构司法鉴定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的不予年度考核。
(四)考核结果将于市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不予年度考核和暂缓年度考核情形的,同时予以公示。
(五)为了保证鉴定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对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的另加3分。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动员部署到位。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司法鉴定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动员部署,并对照《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2.严格标准,按时完成考核。一要严格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对照《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检查考核,做到不漏项、不缺项。二要严格考核评分,对照具体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采用分项计分的方法作出综合评价,根据自查结果自评考核等次。三要做到科学安排,把各阶段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按时上报材料,不弄虚作假,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确保考核工作按时完成。
3.力求实效,加强结果运用。市局将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的结果运用。一是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暂缓上报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名册,责令暂缓执业,整改合格的才能恢复执业。二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将依照《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1.《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
2.《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3.《2017年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汇总表》
4.年度考核需提供查阅的材料
泉州市司法局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