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1100-2010-00028
    • 备注/文号:泉司[2010]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4-30
    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0-04-30 15:52

    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局处置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

    为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市局根据当前公共安全形势对《泉州市司法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泉州市司法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泉州市司法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为建设平安泉州、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1.2 编制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级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工作的总体指挥和协调。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做好应急工作。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应急科普宣教工作,提高全系统的公共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按照长期准备、居安思危的要求,认真做好平时的应急演练,着力抓好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协同作战和处置反应,确保实际操作中万无一失。

    (3)反应灵敏、处置果断。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行动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武警、交通、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创造各方配合、相互联动的良好外部条件。处置突发事件要快速决策、周密部署、处置得当,确保在第一时间平息事态,把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依靠科技、加强法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提高系统内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本系统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司法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各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当地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地司法行政系统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司法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由党组书记、局长任总指挥,局党组成员、局副调研员为成员。

    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职责范围是:

    (1)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采取处置措施;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报告有关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

    (4)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表示慰问;负责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兼任主任,局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局机关其他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日常信息监测、采集、汇总、分析与组织协调,及时向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提出预警及预案启动的建议;

    (2)起草相关文件;

    (3)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别向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情况,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应急工作;

    (5)根据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6)跟踪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7)承办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行政后勤、法制宣传、综合信息、法律政策、事件调查5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分别由一名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相应科室的有关同志为成员。

    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行政后勤组具体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提供所需资金、装备,以市局办公室为主承办;

    法制宣传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以市局法制宣传科为主承办;

    综合信息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信息的报送和反馈,由市局办公室为主,相关科室配合;

    法律政策组具体负责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定性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提供法律意见,以市局法规教育科为主承办;

    事件调查组具体负责对突发性事件的起因、性质、结果进行调查分析,以局监察室为主承办,相关科室配合。

    2.4 各地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2.5 应急协调机制

    实行分级协调,市司法局负责与市直有关部门联络、协调;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络、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应急支援、配合。应急协调工作应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3、运行机制

    3.1 预警机制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情报及时处理,作出科学的判断,积极加以防范,以便在危机发生后能快速反应,使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3.2 应急反应

    3.2.1 信息报告要求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各县(市、区)、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及其职责。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立即采取有线电话、传真等报告方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办公室。上报到市局办公室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1个小时,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报省司法厅应在省司法厅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报告程序一般为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事项及内容: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构、目前形势、已采取措施,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应即时报告。

    3.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并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组织、动员本单位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要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

    4、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4.1 突发事件分类

    (1)突发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社会不法人员聚众围攻、侵袭机关设施和财产等重大事件;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丢失、被盗事件等。

    (2)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机关、直属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办公楼垮塌、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机关、直属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场所内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含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台风、暴雨、地震、地质及重大的生物灾害等。

    4.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可以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重大突发事件(级)和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指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安全事件及其他事故,造成司法行政机关多人死亡的;国家司法考试试卷接收、运送、保管等环节发生意外,造成试卷丢失、被盗、损毁的;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级):指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安全事件及其他事故,造成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死亡的;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期间,考点因暴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期间发生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扰乱、冲击考场事件;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III级):指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安全事件及其他事故,造成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受伤或住院的;国家司法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事件;其他需要启动III响应的事件。

    5、应急响应

    对重大生产安全、火灾等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按照国家、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处置III级事件的规定,积极协同有关单位,采取有关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对于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突发事件的响应与处置,以地方和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市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协调。

    5.1 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市局在接到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通报有关部门;市司法局应决定启动本预案级响应程序,报市政府、省司法厅同意后,执行响应程序;必要时,争取公安、武警、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响应;对涉及面过大的突发事件,视情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应急力量(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5个工作组)应按照预案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在上级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结束级响应程序建议,报市政府、省司法厅同意后,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

    5.2 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市局在接到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通报有关部门;市司法局应决定启动本预案级响应程序,并执行响应程序;必要时,争取公安、武警、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响应。应急力量(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5个工作组)应按照预案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在上级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作出结束级响应程序、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

    5.3 III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启动级响应程序,按照级响应措施进行处置。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市司法局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社会救助机构的组织协调、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

    保险: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人员保险投保和受灾人员保险索赔等工作。

    6.2 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进行突发事件的案例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势逐级上报,上报到省厅的时间距善后处理工作结束不得超过10天。

    (2)事发单位应根据突发时间的等级,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7、应急保障

    7.1 值班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建立通讯系统危害制度及信息采集制度等。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以下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机构、人员及装备、物资、药品、食品、资金等。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明确突发事件现场可供应急响应单位适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相应的制度等。

    (2)应急队伍保障。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有关组织和自愿者。

    (3)资金保障。包括资金来源和管理等。

    (4)交通运输保障。包括常备交通运输工作、维护要求、人员使用与管理制度。

    (5)医疗保障。积极协调相关医疗单位提供医疗保障。

    (6)治安保障。包括应急各阶段秩序的维护方案。

    (7)物质保障。包括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制度。

    (8)其他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3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报应急指挥办公室审核批准。采访报道必须客观、全面、准确,现场采访活动必须服从处置工作,避免因不当报道扩大事态。对不经审批,报道不实引发不稳定事端或报道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监督管理

    8.1 应急队伍培训

    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操作人员的应急管理、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培训要理论结合实践,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操作与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理论和操作并重。通过培训和实战模拟,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提高防范水平。

    8.2 预案演练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系统应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合、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应急力量协调配合、现场处置的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8.3 宣传教育

    应急宣传教育要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领导干部、业务干部培训班中开设应急处置组织指挥课程。要不断扩大应急宣传教育覆盖面,以领导干部、业务干部为主体向全体干部职工延伸,手段更加多样化,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深入,不断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思想意识和能力素质。

    8.4 检查和表彰

    市司法局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5 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事件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报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3)不服从上级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6)其他需要追究的。

    对上述情况,视其情况予以分别处理。情节轻微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本预案由市司法局制定、解释,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备案,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和完善。各县(市、区)司法局制定、修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9月29日印发的《泉州市司法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不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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