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000-2019-00073
    • 备注/文号:泉司〔2019〕9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23
    泉州市司法局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2-23 11:43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闽司〔2019〕31号

     

    为深入贯彻司法部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现就推进我省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受地域、经济等因素影响,我省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作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在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为人民服务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战略高度,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让公共法律服务触手可及,不断满足基层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

    二、明确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在统筹完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以司法所、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站为基本,统筹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和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在各乡镇(街道)普遍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力争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有60%左右的乡镇(街道)建成规范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规范化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覆盖,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把握建设规范

    (一)名称和场所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般依托司法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也可以独立设置。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司法所原则上统一悬挂相同规格的“ ××县司法局××司法所”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两块吊牌。

    (二)功能职责

    公共法律服务站的主要职能包括:

    1.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

    4.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

    5.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三)建设标准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原则上,凡具备独立办公业务用房的司法所,

    按照“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建设。

    1.前台统一受理。应设置开放式服务接待受理大厅。具体要求:①受理大厅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按照统一样式设置背景墙。②两侧醒目设置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流程、相关机构等内容的公示栏。③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配备书写台、意见箱、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备。④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电子显示屏、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人工智能法治宣传机等可移动、可视化、即时化信息应用移动服务终端设备。⑤放置常用业务简介和法治宣传资料。⑥接待窗口采用“3+X”(“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X”为拓展职能,根据需要和已有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建设模式设置,统一窗口标牌格式。

    2.后台分别办理。设在办公区内。主要设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适量的个别谈话室(接待室)、调解室等专门业务用房,还应配备独立的档案资料室(与司法所档案室合用)。办公区应配备信息化设备,对接福建法网,与省厅、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网络互联互通。

    条件不具备的司法所,可以整合现有各业务用房区域职能,统一设置1-2个综合接待岗,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也可以选择进驻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参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增加公共法律工作站窗口及规范性标识标牌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乡镇(街道)公共法律工作站建设标准建设村(社区)公共法律工作室。

    (四)人员配备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站长1人,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公共法律服务站应至少有1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1名以上专职辅助人员。

    四、注重运行规范

    (一)规范服务流程

    1.规范业务服务

    各工作站对进驻的相关业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各业务事项的流程清晰,服务承诺明确。

    2.规范窗口服务

    按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内容,对来信来访接待、法律咨询解答、受理申请、办理情况跟踪、登记归档、投诉处理等,按规定填写《公共法律服务接待登记表》、《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办理统计表》,形成统一的办理流程和工作规范。

    (二)规范管理运行

    1.建立纵向联动机制

    构建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二级实体平台的联动机制,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有效对接,确保平台高效运行。

    2.建立内部协调机制

    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值班考勤、业务台账、信息报送、工作督办、舆情分析和重大事项报告、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及窗口人员着装和服务用语规范等制度,确保工作站规范高效运行。

    3.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和社会服务的有效对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三)规范队伍建设

    1.加强干部管理

    严格落实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满编运行”要求,严格执行司法助理员最低服务年限相关规定和调动、借调的审批程序,未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不得借调、借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确保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在编在岗。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履职尽责。

    2.加强专业人才建设

    整合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专业性岗位资质条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库。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培训,将公共法律服务培训纳入司法所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统筹安排,全面提升法律服务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评估考核规范

    1.平台建设考评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考核标准》,对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进行综合考评。

    2.服务质量考评

    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考评标准,结合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以及人民群众评议制定量化的考评指标,作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人员考核评价依据,促进优质、高效服务。

    3.考评结果运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运行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引导规范运行,树立司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新时代司法所肩负的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打造基层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全面促进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出发,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省厅标准,明确建设路线图、时间表,强力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司法行政建设现状,统筹系统资源,指导各司法所因地制宜通过对现有业务用房改造、整合、提升,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治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广泛吸收高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社区力量等参与法律志愿服务,拓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主动协调组织、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破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难题,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扫清障碍,确保司法部和省厅部署的工作落地生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知晓率,赢得支持,接受监督。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管辖区域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经验,促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

     

    附件:1.福建省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考核标准

    2.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清单

     

    附件1

     

    福建省乡镇(街道)公共

    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考核标准

          

    项目

    基本标准

    分级标准

    评级

    基础

    设施

    建设

    1.有相应的办公场所;

    2.规范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外观标识(标牌格式及背景墙式样参照闽司〔2009〕158号《福建省司法所建设标准》中的导视识别系统建设要求);

    3.在原有司法所功能区域设置的基础上,规范设置公共法律服务接待窗口或接待室;

    4.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职责等按要求公示公开;

    5.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指纹采集仪、执法记录仪等设施设备;

    6.信息化建设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互联互通。

     

    A级:前台办公场所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含);外观标识及公示项目统一规范,无缺项;接待大厅和接待窗口设置规范;办公设施配备齐全,信息化建设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实现升级,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信息化设备。

    B级:前台办公场所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含);外观标识及公示项目统一规范,无缺项;接待窗口设置规范;办公设施设备及信息化建设达到基本标准。

    C级:前台办公场所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含);外观标识及公示项目统一规范,无缺项;接待室设置规范;办公设施设备及信息化建设达到基本标准。

     

    项目

    基本标准

    分级标准

    评级

    队伍

    建设

     

     

    1.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且不得少于1名政法专项编制;

    2.配备1名以上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配备专职调解员、司法协理员,发展志愿者等方式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力量。

     

    A级:政法专项编制2名以上;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名以上;政府购买服务的辅助人员2名以上。

    B级:政法专项编制1名以上;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名以上;政府购买服务的辅助人员1名以上。

    C级:政法专项编制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名以上。

     

    制度

    建设

    1.建立来信来访接待、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分流引导、业务办理、登记归档、投诉处理等工作规范;

    2.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工作制度。

     

     

     

    所有工作站均要按基本标准健全规范制度。

     

    业务

    建设

    1.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开展;

    2.业务办理流程规范;

    3.业务文书符合要求;

    4.受理事项办理按时办结;

     5.服务对象基本满意。

    A级:业务工作全面开展,业务办理规范,线上线下互动运行,受理事项办结率100%,满意度达98%。

    B级:业务工作全面开展,业务办理规范受理事项办结率98%以上,满意度达95%。

    C级:业务工作全面开展,业务办理规范,受理事项办结率95%以上,满意度达90%。

     

    附件2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

    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服务对象

    备注

    1

    法律

    援助

    (1)法律援助综合服务

    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申请预受理等服务。

    困难群众、特殊群众

     

    (2)法律援助代书服务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代书服务。

    困难群众、特殊群众

     

    (3)其他法律援助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诉讼实务以外的纠纷调解、心理干预、法律意见等非讼服务。  

    困难群众、特殊群众

     

    2

    公证

    服务

    (4)公证综合服务

    公证咨询解答、申请指引、申请初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人民

    调解

    (5)人民调解综合服务

    为群众提供调解咨询及受理调解申请,提供区内各级调解组织指引。

    任何需求主体

     

    4

    律师

    服务

    (6)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指引

    提供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息

    查询及指引。           

    普通公众

     

    (7)法律咨询解答

    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服务,引导选择适当的法律解决途径。          

    普通公众

     

    5

    法治

    宣传

    (8)法治大讲堂

    根据需求,开展各类法治讲座。

    任何需求主体

     

    (9)法治故事会

    提供法治故事典型案例的演讲、书籍的编排。

    任何需求主体

     

    (10)法治文艺活动

    组织开展文艺区域特色文化活动。

    任何需求主体

     

    6

     

    安置

    帮教

    (11)政策咨询

    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安置帮教相关政策咨询。

    刑满释放人员

     

    (12)就业(创业)指导

    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相关指导。

    刑满释放人员

     

    7

    司法

    鉴定

    (13)司法鉴定咨询

    为来访者提供司法鉴定咨询服务,引导来访者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司法鉴定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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