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000-2020-00030
- 备注/文号:泉司办〔2020〕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2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转发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
及省法律援助补助专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
现将《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办案数量、经费使用量及缺口情况,据实申报年度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需求(附件2),加盖司法局公章,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至市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人:苏皇凰
联系电话:0595-22377361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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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法律助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专款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专款需求申报工作
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是政府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专项经费,是对部分县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不足的补充。为提高专款使用效益,省司法厅将根据各地法律援助办案数量、经费使用量及缺口情况,合理分配专款给确有需求的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司法局的指导,组织做好各县区(附件1)年度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需求测算(附件2),于每年5月22日前汇总并上报省司法厅,作为下一年度分配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依据。对随意申报导致当年度经费大量结余的,在下一年度专款分配时将不予考虑。各地要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务求专款用对用好用足,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法律援助的获得感。
二、做好专款使用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印发的《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政法〔2019〕19号),使用好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要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县(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不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法律援助工作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加强专款的使用管理工作,将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
三、做好专款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专款监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提高专款使用效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困难群众服务,树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形象。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实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建立规范的内部制约和纠错机制,严格经费使用管理,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各地每年要开展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使用自查,省司法厅将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
联系人:翁铮彬,联系电话:0591-87556171、13799412380。
附件:1.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分配县区
2.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需求申报表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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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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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
鼓楼、台江、仓山、马尾、晋安、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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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 |
芗城、龙文、龙海、云霄、漳浦、诏安、长泰、东山、南靖、平和、华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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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
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石狮、晋江、南安、惠安、安溪、德化、永春、台商投资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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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 |
梅列、三元、永安、明溪、清流、宁化、大田、龙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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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 |
城厢、涵江、荔城、秀屿、仙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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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 |
新罗、漳平、长汀、永定、上杭、武平、连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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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 |
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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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 |
蕉城、福安、福鼎、霞浦、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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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 |
平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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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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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 |
截止上年度办案 |
上年度办案经费 |
今年当地财政预算 |
预计今年办案经费 |
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今年需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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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仅限于享受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补助专款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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