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000-2020-00043
- 备注/文号:泉司〔2020〕5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21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的要求,对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闽司〔2020〕72号),全面推进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推进新时代泉州治理现代化,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社会舆论监督,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立足基层实际、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标。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县级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组织、单位参照本意见,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在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目录和事项标准
依据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9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二级事项18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1项,公共服务类7项。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意见,根据地区差异和具体职责等实际情况对公开标准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单位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四、流程规范
要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全市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规定,按照“五公开”工作要求,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全市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制定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应当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可参照附件),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并动态更新,严格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强化监督、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联系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人:杨晶晶(0595-28380692)。
附件:泉州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泉州市司法局
2020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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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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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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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治宣传 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1.法律法规资讯; 2.普法动态资讯; 3.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福建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检索入口,链接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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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1.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 2.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福建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有关信息,并归集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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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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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1.评选表彰通知; 2.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 3.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4.表彰决定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福建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有关信息,并归集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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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有关信息,并归集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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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 |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
审查(考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通过短信等形式通知审核(考核)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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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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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指派通知书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法律援助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通过短信等形式直接通知申请人及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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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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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案件补贴审核发放表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法律援助机构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注:案件补贴可直接发放到法律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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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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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处理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通过短信等形式直接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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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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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1.评选表彰通知; 2.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 3.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4.表彰决定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有关信息,并归集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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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有关信息,并归集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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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 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许可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通过短信等形式直接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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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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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有关信息,并归集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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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1.评选表彰通知; 2.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 3.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4.表彰决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有关信息,并归集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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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评选表彰通知; 2.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 3.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4.表彰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发布有关信息,并归集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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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查询 服务 |
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服务 |
1.法律法规库网址或链接; 2.典型案例库网址或链接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福建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检索入口,链接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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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查询入口,链接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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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咨询入口,链接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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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1.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 3.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 4.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网址; 5.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法律服务网 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或两微一端可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查询入口,链接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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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目录“公开渠道和载体”栏中“……链接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指由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提供相关地址链接,由各地基层单位在本单位政府网站或公众号专栏入口设置访问该链接。
2.本目录“公开渠道和载体”栏中“……归集至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有关栏目。”指各地基层单位在本单位政府网站或公众号设立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并将地址链接提供给福建省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或“福建司法”微信公众号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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