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000-2021-00019
- 备注/文号:泉司〔2021〕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11
各县(市、区)司法局、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暂予监外执行延长期限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材料、免予集中教育等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须报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批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事项有以下三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超过三十日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延长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的期限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材料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残疾或者其他身体原因,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申请免予参加集中教育的。
二、规范报送材料
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事项审批,现对县(市、区)报送市局审批的社区矫正对象三类表格进行规范,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审批表一式三份。
2.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书要写清申请事由,外出地点要注明具体县(市、区),A4纸四边留有装订空间,尽量字迹清楚工整(详见附件1)。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严格落实审核签字盖章制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签署工作人员姓名。
4.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须提前提交申请书,相关审批材料,须提前三天报到市局,紧急情况除外。
5.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要附上该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以来已批准外出的次数、具体日期、事由、目的地和销假情况的说明。
6.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延长期限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材料的,须提供近期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证明材料。
7.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返回情况报告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三、规范审批流程
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设立内部审核机制,一是审核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二是审核社区矫正对象在省厅平台录入数据的完整和准确程度,对信息录入不齐全和错误,县(市、区)局要立即修改补充。
附件:1.申请书(模板)
2.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表
3.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事项审批表
4.社区矫正对象免集中教育审批表
5.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事项内部审核表
泉州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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