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000-2021-00024
- 备注/文号:泉司〔2021〕5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6
各县(市、区)司法局、台商投资区综治工作办: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切实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泉州市司法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司〔2019〕39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落实。
一、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聘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应符合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位准入及管理的若干规定》(泉司〔2015〕105号)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泉委办〔2014〕9号)要求,配齐配强专职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实行选举和聘任相结合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务必严格按照《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40号)要求进行。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员始终遵循调解工作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员严肃调解工作纪律,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针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协议书要明确具体支付方式,人民调解员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协议履行约定,涉及赔偿金等款项,人民调解员不得经手代为保管或转交。
三、完善人民调解员考核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民调解员聘用、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负责做好业务指导,按照《福建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福建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闽人调协〔2020〕1号)要求,开展人民调解员星级评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员梯队建设,推动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体系。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违反工作纪律的,由聘任单位和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四、强化人民调解员培训教育
落实分级培训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法院等相关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按照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5天(35课时),年度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20课时)的规定,共同组织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先进理论,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弘扬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泉州市司法局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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