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3000-2022-00001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06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请销假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1-06 10:42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请销假管理工作,请各科室(单位)按照泉司〔2018〕95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到岗后及时销假,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应于到岗后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工作人员请事、病假二天(含)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请事、病假二天以上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请公休假的,报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送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病事假或公休假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局党组成员和市管干部请病事假、公休假,报局长审批。

    2.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应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安排请假时间,报分管领导进行统筹,并报局人事科备案。年休假原则上控制在3次以内,不得扎休假,不得与中心工作相冲突。

    3.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因请假需扣除的补贴、奖金等事项,按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工作人员因事或因病请假半年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按照有关考核规定确定等次。

    5.工作人员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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