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08-11-22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泉政办〔2008〕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省部属驻泉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切实把统计制度作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执行,认真落实。今年6月5日前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5月份本级本单位公开工作运行情况的统计,并将统计表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方式: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电子表格发送至qzxxgk@fjqz.gov.cn。联系人:林文络,联系电话:22371198,传真:22371798。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泉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制定泉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行政范围内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部属驻泉有关单位为起报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县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汇总后上报。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附件3)、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公开单位负责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等统计工作。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公开单位按照《泉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附件1)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泉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附件2)。如遇法定节日长假,报送期延至该月10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
五、说明
(一)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报告、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二)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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