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泉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试行)》、《泉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8-11 08:59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泉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泉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试行)》、《泉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三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制定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三)是否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交付印制后,及时把该文件的电子文档送局办公室上网公布;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六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社会公众对泉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正常、有效地开展。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是否贴近社会公众的需求,是否及时反映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公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统计民评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局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机关及下级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