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司(2025)罚书字第002号】
						
									 来源 :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5-07-09 17:53
									浏览量:
								
								| 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所属机构 | 执业证件名称 | 证件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条件 | 处罚程序 | 处罚内容 | 
| 1 | 张江森 | 福建法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执业证 | 13505200510458021 | 泉司罚决字〔2025〕2号 | 2024年期间,福建法高律师事务所(简称法高所)接案145起,通过律所工作人员收款后未如实入账的案件共89起,未如实入账金额达388700元,其中未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案件共8起,法高所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本机关处以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罚款七万元的处罚。法高所系张江森于2024年4月7日设立的个人所,张江森作为法高所的负责人,未对该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规范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8项之规定 | 负责人对律所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 2025年4月29日立案;2025年6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25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7月3日送达 | 罚款一万元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398号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3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