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司(2025)罚书字第002号】
来源 :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5-07-09 17:53 浏览量:

序号

被处罚对象

所属机构

执业证件名称

证件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条件

处罚程序

处罚内容

1

张江森

福建法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

13505200510458021

泉司罚决字〔2025〕2号

2024年期间,福建法高律师事务所(简称法高所)接案145起,通过律所工作人员收款后未如实入账的案件共89起,未如实入账金额达388700元,其中未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案件共8起,法高所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被本机关处以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罚款七万元的处罚。法高所系张江森于2024年4月7日设立的个人所,张江森作为法高所的负责人,未对该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泉州市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8项之规定

负责人对律所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2025年4月29日立案;2025年6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025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7月3日送达

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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