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09-03 10:26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684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693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决策事项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四)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依法履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统一审查(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等程序。

决策事项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的,还应当按规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备案等程序。

(五)决策机关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决策机关办公室负责本行政辖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合法性审查初审等程序。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统一审查,与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负责做好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七)决策机关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八)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尚未公开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有关会议内部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二、决策目录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决策机关所属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决策事项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

决策事项建议包括决策事项名称、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决策程序、完成时限等。

(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结合上级决策部署、本级决策机关年度工作安排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决策机关决策的决策事项建议,经本部门党委(组)会议审议通过,报决策事项涉及的决策机关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审按照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进行申报。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所属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后,认为符合决策事项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申报。

决策机关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由部门按规定自行决策,不得申报。

(十三)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申报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审核,统筹拟订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或者属于决策事项范围,但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未申报的,在充分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拟订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提交决策机关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十五)经同级党委同意的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决策机关办公印发公布。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县级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司法备案。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需履行的程序和计划完成时间。

(十六)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对列入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按程序决策机关确定,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予以公布

三、决策启动

(十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启动,按照下列规定决定:

1.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确定的,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决定

3.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经研究论证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的,报请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的,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首长决定

5.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说明主要理由及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首长决定

(十八)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草案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十九)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二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就业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十一)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决策机关协调解决,并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四、公众参与

(二十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二十三)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二十四)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依法公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二十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载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过程、公众的意见建议情况、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内容。未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专家论证

(二十六)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不得与咨询论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具体工作由司法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未建立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决策机关的专家库。

(二十八)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鼓励通过视频、电话会议等线上方式咨询专家意见,提高咨询论证效率。

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7日向专家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参与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数不少于3人;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重大、复杂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二十九)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提供盖章或者签名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论证意见的,应当及时补充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三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专家论证意见,采纳合理意见,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报告应当载明组织或者委托开展专家论证的情况、专家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三十一)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可以向决策承办单位申请查阅有关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六、风险评估

(三十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三十三)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按有关要求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三十四)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七、统一审查

(三十五)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统一审查机制。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并根据决策内容履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代替审查。

未履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三十六)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送审申请书;

2.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4.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5.合法性初审意见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还需提供公平竞争初审意见书;属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范围的,还需提供自评情况);

6.进行统一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提供专家论证情况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书面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三十七)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决策承办单位送请统一审查的材料后,依法组织开展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工作;决策草案属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范围的,分转至发改部门进行审查;决策草案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分转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发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审查结果汇总至司法行政部门。

送请统一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咨询论证等时间不计入统一审查期限。

(三十八)在统一审查过程中,负责审查的部门可以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专业机构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得以第三方意见和建议代替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专业机构等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十九)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审查结果后,出具统一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统一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并将采纳情况向决策机关书面报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决策机关审议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抄送司法行政部门。

审议后决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按规定进行统一审查。

八、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四十)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2.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3.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4.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

5.统一审查意见;

6.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十一)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等列席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四十二)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途径,在决策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同步组织开展决策解读。

(四十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实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参与决策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九、决策执行与调整

(四十四)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四十五)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四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1.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4.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十七)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十、法律责任

(四十八)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其他参与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四十九)按照本规定作出的探索性重大行政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其他

(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十一)本规定自2026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1231日。


相关链接:《泉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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