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4-09-26 09:58 浏览量: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22年10月,泉州市司法局制定《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泉司规〔2022〕4号),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将于2024年10月7日期满。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市司法局对原裁量权基准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印发。本文件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文件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细化量化违法情节及行政责任,规定了25种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种类、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设定处理处罚标准和幅度,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主要修改之处如下:

1.文件有效期修改为五年;

2.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违法情形,增设3千元以下、3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1万元以上等三种违法情形,分别对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二倍、三倍罚款的处罚;将B档“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第二项至二十一项部分A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修改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部分B档增加“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部分C档“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第二十二项A档“给当事人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修改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其他较为重大损失的”,B档“给当事人造成其他特别重大损失的”修改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第二十三、二十五项A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修改为“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B档“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表述;

5.第二十三项有关“许可”的表述,修改为“登记”;将有关骗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的违规行为,由B档调整为A档;将骗取司法鉴定人变更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登记的违规行为由A档调整为B档。


相关链接: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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