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0-0300-2024-00043
- 备注/文号:泉司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6
局机关各科室,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各司法鉴定所(中心):
《泉州市司法鉴定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市司法局2024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
本基准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泉司规〔2022〕4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司法局
2024年9月26日
泉州市司法鉴定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理处罚标准与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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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件以下,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严重 |
A |
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四至十件的;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B |
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一件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的; 因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被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2 |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件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四至五件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至十件的; 因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一件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处罚,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3 |
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分支机构受理司法鉴定业务三件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分支机构受理司法鉴定业务四至五件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二个的; 分支机构受理司法鉴定业务六至十件的; 因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个以上的; 分支机构受理司法鉴定业务十一件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4 |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满三个月,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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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未满六个月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 因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5 |
司法鉴定机构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涂改司法鉴定许可证,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涂改司法鉴定许可证,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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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出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 因涂改司法鉴定许可证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出借、出租司法鉴定许可证一年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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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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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件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涉及司法鉴定业务三件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不足五千元,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不足一万元,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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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组织三名以上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四至五件的; 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涉及司法鉴定业务四至五件的;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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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至十件的; 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涉及司法鉴定业务六至十件的;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因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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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一件以上的; 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涉及司法鉴定业务十一件以上的; 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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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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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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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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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三次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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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司法鉴定委托四至五次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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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司法鉴定委托六至十次的; 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司法鉴定委托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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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司法鉴定委托十一次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司法鉴定委托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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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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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司法鉴定机构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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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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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三件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进行虚假宣传招揽司法鉴定业务持续时间未满六个月,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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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四至五件的; 进行虚假宣传招揽司法鉴定业务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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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六至十件的; 进行虚假宣传招揽司法鉴定业务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未满三年的; 因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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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十一件以上的; 进行虚假宣传招揽司法鉴定业务持续时间三年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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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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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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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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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三次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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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四至五次的; 无正当理由超过司法鉴定文书出具期限三个月以上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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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六至十次的; 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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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十一次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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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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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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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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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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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二至三份,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四至五份,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的; 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六份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11 |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一件,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二至三件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四至五件的; 因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六件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12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鉴定材料可重新获取,不影响司法鉴定业务继续进行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鉴定材料难以重新获取,未涉及办案活动的; 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鉴定材料难以重新获取,涉及办案活动的; 因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办案活动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13 |
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在执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件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在执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四至五件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在执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至十件的; 因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在执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十一件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14 |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件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四至五件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至十件的; 因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一件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15 |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三件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四至五件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六至十件的; 因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十一件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16 |
司法鉴定人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三次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四至五次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六至十次的; 因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十一次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
17 |
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二至三份,造成严重后果的;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四至五份,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调查的; 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六份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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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司法鉴定人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涂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涂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出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 因涂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出借、出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年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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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件以下,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不足五千元,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不足一万元,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四至五件的;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至十件的;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因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一件以上的;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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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满三个月,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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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未满六个月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的; 因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因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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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司法鉴定人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轻微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一件,且不属于轻微情形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A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二至三件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但能积极消除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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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四至五件的; 因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被处警告,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六件以上的;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被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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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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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般 |
A |
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法人、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其他较为重大损失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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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个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法人、其他组织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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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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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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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般 |
A |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住所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B |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变更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被发现时已符合申请条件的;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类别登记、变更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登记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被发现时已符合申请条件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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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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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变更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被发现时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登记、变更执业类别登记、变更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登记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被发现时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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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般 |
A |
故意作虚假鉴定三件以下,且未被办案机关采信的; 故意作虚假鉴定,被办案机关采信一件的; 造成其他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B |
故意作虚假鉴定四件以上,且未被办案机关采信的; 故意作虚假鉴定,被办案机关采信二件以上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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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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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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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般 |
A |
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三次以下的;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B |
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四次以上的; 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导致司法鉴定意见未被审判机关采信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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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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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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